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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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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家事审判动态:深圳:香港离婚判决深圳认可不过 要向法院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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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广东省高院首次以复函形式,同意认可香港离婚判决,即针对个案认定其婚姻关系解除。此后,当事人若需要法院确认香港离婚判令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一案一报”的方式向深圳的法院提出申请,一般都会获得准许认可的裁定。这是第三阶段。

一、内地与香港离婚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仍有待完善

跨境婚姻日益增多,但粤港跨境结婚日益方便,离婚却让人心烦,尤其是:当事人双方到香港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判令中涉及对内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内容,在内地难以得到承认。据悉,目前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的离婚判令尚未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予以相互承认和执行,在香港审理的离婚案,其中的内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判决内容,想要在内地得到法律承认,需要当事人重新到内地法庭打离婚官司。

不过,对于“离婚”这件事的认定,目前已经可以进行,换言之,离婚的港籍一方想在内地再婚,虽然要办额外的手续,但却是没问题的。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2008-2013年度深圳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透露,2010年广东省高院通过复函形式同意认可香港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应,但对香港判令中有关离婚后财产分割、生活费分担、子女抚养等方面内容依然不予认定。从那时起,深圳的法院就可以受理并裁定认可香港离婚判令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二、认国外离婚有章可循,认香港离婚无法可依?

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然而,由于香港与内地之间民商事判决的互认和调查取证尚无立法安排,办案法官常会感叹,办理内地与香港的区际司法协助比办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司法协助更为困难。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在国外的离婚判决互认问题,在国内早有明文规定。2014年丽丽(化名)与在深圳的美国人Steven在深圳民政局登记结婚,之后随同丈夫前往美国生活,3年后这段跨国婚姻因众多矛盾而破裂。两人在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随后,丽丽向深圳市中级法院申请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的离婚判决有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最终裁定,解除丽丽与Steven的婚姻关系。

至于内地认可台湾地区和澳门法院的离婚判令,也有明确的规定可作为依据。1998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出台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06年又颁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互相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可是,内地与香港法院的审判互认,虽然有《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作为依据,但该《安排》并不适用于婚姻家庭案件,因此两地法院离婚判决的互认问题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目前只能“一事一报” 财产分割须再打官司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香港离婚判决在内地经历了“可认定”、“不予受理”、“重新接受裁定”这一波三折。深圳中级法院法官朱萍说,1997年香港回归之前,对香港的离婚判决参照英国判决,内地可以予以认可。这是第一阶段。

香港回归后一段时间内,由于没有明确的互认安排,对于认定香港离婚判决的申请,法院不予受理。这是第二阶段。

2010年,广东省高院首次以复函形式,同意认可香港离婚判决,即针对个案认定其婚姻关系解除。此后,当事人若需要法院确认香港离婚判令中“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一案一报”的方式向深圳的法院提出申请,一般都会获得准许认可的裁定。这是第三阶段。

今年6月,香港居民蔡女士向深圳中院提出了相关申请,要求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蔡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刚表示,蔡女士和前夫在深圳有房产需要分割,如果是因离婚而过户,可免除过户税费。

记者获悉,自2010年以来,深圳中级法院共受理了十多宗此类申请,平均每年三四宗。对于申请量不大的原因,朱萍分析称,由于裁定的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对于香港法院判决的财产、子女抚养等判令的法律效力仍不予承认,因此许多有财产纠纷的当事人不走申请裁定流程,而会选择在深圳法院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四、两地法系不同判案原则迥异

为何内地与香港在离婚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上难以形成法律规定?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茂祺认为,内地与香港在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存在很大差异。

例如,关于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内地规定:在夫妻缔结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所得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香港恰好相反:香港的夫妻财产沿用英国法例,离婚时法院处理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的原则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目前合同法等法律在全球都在趋同化发展,但婚姻领域比较特别,不同法律体系下的差异依然很大。”

法官朱萍还透露,香港对内地判决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顾虑和不认同,“内地很多案子都会有一审、二审,有时二审的判决会和一审截然不同,香港方面会顾虑:如果按一审结果执行,会不会到时二审又变了?”

《白皮书》指出,内地与香港之间相互调查取证以及非协议管辖民商事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一直是立法空白,深圳法院将继续加大对个案的先行先试力度,拓展司法互助范围,遵循个案到普遍实践、再到立法的思路,推动两地司法互助的实质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