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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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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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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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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正月,李某通过母亲介绍与张某相识,双方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至2012年李某一直未怀孕,双方一起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张某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后李某与张某一起外出务工,但双方却少有夫妻生活,李某因张某长期消极对待治疗并不积极履行夫妻生活义务,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分歧】

对于张某无生育能力,是否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与张某已结婚6年,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都较好,虽因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未生育子女,但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张某无生育能力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已被医院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李某起诉离婚的原因便是张某无生育能力,并消极对待治疗,且双方夫妻生活少,难以继续共同生活;

2、张某被确诊为无精子、丧失生育能力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一条规定中的:一方有生理缺陷且难以治愈的情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没有列举其他情形的具体情况,但一方丧失生育能力与大多数夫妻结婚组建家庭的本意不相符,应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综上,笔者认为,一方没有生育能力,会给夫妻生活造成很大影响,夫妻双方饱受外界非议,家人往往也会反对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婚姻难以长久维持。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李某与张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李某离婚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