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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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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返还彩礼后又结婚 彩礼钱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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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的大部分地区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近年来,不乏婚前双方因故未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例。可是,婚没结成法院判决返还彩礼后,双方又结婚的情形如何处理,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呢?

案情简介

2014年初,李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按照当地风俗,订婚时陈某一家给付李某及其父母彩礼共计人民币86000元,随后不久双方即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但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不久后李某即以打工名义离家出走长期不归,陈某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随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2014年4月1日,法院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返还陈某彩礼65000元。判决后不久,李某于2014年5月18日返家并与陈某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陈某申请执行李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金。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李某现为原告陈某的妻子,法院是否会让李某将礼金还给陈某?

我国法律规定,彩礼返还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或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根据上诉的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依据,在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

本案中,在法院判决时,李某和陈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法院判决2个多月后双方又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现仍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已失去要求返还彩礼的资格,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陈某无法得到65000元彩礼金。也就是说,陈某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要求李某返还彩礼,依法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但双方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之后陈某再申请执行李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应视为返还彩礼的条件已不具备。另外,根据一般公序良俗,彩礼以结婚为前提,在双方缔结婚姻且未离婚的前提下,考虑到双方夫妻感情和家庭生活,也不适宜执行彩礼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