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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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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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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分手时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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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武某与顾某(女)2002年相识,2004年开始同居。同居期间,由武某出资以顾某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几个月后,双方因故分手,为了房子的归属问题,昔日恋人闹上法庭。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因故分手导致结婚条件不能成就,根据公平原则,涉诉房屋应该武某所有,顾某为此支付的费用武某应予以返还。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能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同居之前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登记的不动产,即房屋,除非非登记一方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或者是其本人一人购置,否则,在登记方否认房屋系双方购置或者由非登记方一人购置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只能认定为登记方一人所有。本案庭审中,武某出具了其购房发票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购房款系其一人支付,因此人民法院判决涉诉房屋归其一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