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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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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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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进行财产约定不伤感情的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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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随着城市住房价格的不断飙升,男女结婚前购买新房成为了结婚最大的问题,与这一问题共生的是,购买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双方共同平等出资购买,不管是一次性全款购买,还是共同出资交付首付,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是比较清楚的。对于那些一方出资购买房屋,问题可能复杂得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对于没有出资的一方来说,相对于双方结婚的房屋而言就是终身为客。

在城市离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探讨解决这种矛盾的方式有着一定的实际意义。具体方式可以有多种:

第一种,双方结婚时或结婚后,没有出资一方向出资购买房屋一方支付一半价值,改变原有的单方出资状态,形成客观上的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一方式虽然可行,但是双方的感情完全被赤裸裸的财产关系所掩盖,非常尴尬。况且,没有出资一方有可能没有实际交付一半出资的能力,形成客观不能,导致这一办法难以实施。

第二种,出资一方坚持自己的婚前财产房屋所有权,另一方相对于该房屋形成终身为客。加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给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财产认定买下矛盾伏笔。所以没有出资一方难于接受,因此给婚姻带来不稳定或者矛盾。

第三种,出资购买一方愿意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上添加上没有出资一方的姓名,形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夫妻之间的矛盾,但是容易为一些借婚姻欺诈财产的人所利用,没有出资一方等待将自己姓名加到房屋所有权证上之后,提出离婚,即可以分得该房屋的一半财产价值,对出资购买方很不公平。

第四种,夫妻约定附条件、附期限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附条件约定,例如:约定双方共同生育了孩子之后,一方购买房屋的50%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孩子成长到年满十周岁,乙方购买的房屋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附期限约定,例如:约定双方婚姻关系连续存续满五周年,则单方出资购买的房屋50%归位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连续存续满十周年,则乙方购买的房屋全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比较以上几种方式,前三种都存在不合理性,只有第四种既考虑到了出资购买房屋一方的利益,也考虑到了没有出资一方共同婚姻生活的诚意。夫妻关系要和睦,经济关系是基本的基础,经过生育孩子,或者一定时间的婚姻共同生活,对于双方夫妻关系已经检验肯定,夫妻双方应当同心同德,放弃一方私利,共同经营幸福家庭。而且这种约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相关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