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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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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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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再复婚  房屋产权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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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甲(男)与刘乙(女)于1979年登记结婚,1980年育有一子(张甲子)。2005年5月,张甲与刘乙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私产房一套(坐落于天津市河北区、产权证署名为张甲)归女方所有,张甲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协议离婚后,张甲搬出诉争房屋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10月,张甲确诊为胰腺癌。刘乙得知后,将张甲接回诉争房屋进行照顾。2006年3月,双方复婚。2006年8月,张甲病逝。此后诉争房屋一直由刘乙居住。2011年4月,因张甲子结婚需要,刘乙欲出售诉争房屋。但因产权证署名为张甲,房管部门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刘乙无奈,以张甲父、张甲母和张甲子为被告,提起确权诉讼,请求确认诉争房屋产权为其所有。张甲父、张甲母认为:张甲与刘乙复婚后,房屋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不同意刘乙的确权请求。

【专业点评】

夫妻离婚时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均应认定有效。双方的复婚行为不是对原有夫妻关系的重新确认,而是新婚姻关系的开始。结合本案:双方离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于法不悖,应当认定有效。虽然因故未进行房产变更手续,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由此可知: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离婚协议中房产处分条款的效力。综上,刘乙基于离婚协议取得的房产应当认定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其确权诉讼应当获得法院支持。但是,鉴于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特殊公示要求,导致刘乙在正式办理变更手续之前,其无法有效行使相应物权,其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提示】

在当事人无法配合房屋过户的情形下,房管部门仅凭两类文件进行单方过户。一类为公证文书、另一类为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据此,公民在处分房产的家事活动中(离婚、赠与、遗嘱等),最好事前进行公证确认,以避免案例中不必要的诉讼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