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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一起离婚官司牵出千万股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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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中院一审判决,朱永忠所持有的甘肃三丰85%股权,归兰州三丰所有。

每日甘肃网-西部商报讯 (记者 樊丽) 2015年8月4日,随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兰州三丰)诉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简称甘肃三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的一审宣判,这起由“原武酒董事长朱永忠离婚案”衍生的案件终于有了最新进展。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甘肃三丰85%的股权归兰州三丰所有;兰州三丰为甘肃三丰股东,持有甘肃三丰85%的股权。

一、起因:离婚案牵出股权纠纷案

此案最早要追溯到2005年8月9日,朱永忠与妻子张某自愿登记离婚。当年8月19日,双方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财产部分约定,“男方带走随身衣物,其余全归女方所有”。

然而,在离婚两年后,张某于2007年却将朱永忠起诉至兰州中院,要求分割高达千万元的巨额财产。朱永忠何许人也,为何涉及千万元的巨额财产?据兰州中院作出一份判决书认定,出生于1968年的朱永忠,曾任兰州三丰公司经理,捕前系甘肃三丰公司实际控制人,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某称,朱永忠占有兰州市三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中的39万元,占股份比例的78%;占有甘肃三丰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中的85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5%;甘肃三丰公司占有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武酒集团)注册资本3000万元中的2500万元,占股份比例的83%,朱永忠应占股份比例的70.55%。故请求法院判令朱永忠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将朱永忠在该两公司的股份全部归张某所有。在最初的庭审中,朱永忠称本案诉争的股权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而是集体财产。

兰州中院于2007年9月对这起离婚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朱永忠与张某协商解决股权的转让事宜。这样的判决,犹如一记警钟敲醒了涉案公司—兰州三丰。兰州三丰与这起离婚案有何渊源?兰州三丰认为关联点就是巨额财产分割中涉及的股权问题。2000年11月12日,朱永忠由上级单位安排,到兰州三丰公司工作。同日,该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将原由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马某出资的兰州三丰公司股东马某变更为朱永忠,马某出资39万元变更为朱永忠出资39万元,原股东马某将出资的39万元全额转让给新股东朱永忠,该资金全部股份总额的78%。但该股份并非朱永忠个人所有,而是职工和集体的资金,只是以朱永忠的名义登记而已。

至于甘肃三丰,是由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出资850万元,占全部股份总额的85%,甘肃融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融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100万元,兰州市睿丰金属回收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睿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50万元,共同成立的。而武酒集团,则是2005年,由甘肃三丰、融丰公司、睿丰公司三家共同出资成立的,其中甘肃三丰出资250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83%。

二、变故:一波三折的股权确认官司

一审宣判后,张某、朱永忠均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月7日,省高院以“原审判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据不足”,对争议股权到底属于“集体”或是“个人”的事实未予查清,应该让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遂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件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孰料,在此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永忠却改变了最初的说法。朱永忠称,甘肃三丰是其出资成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系其借款。

对此,在经过多次审理后,省高院于2012年4月9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认为,兰州三丰公司78%股份,虽然登记在朱永忠的名下,实际是企业和职工的股本。朱永忠和张某提供的有关证据,不能证明甘肃三丰85%股份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主张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属于其和朱永忠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该院2008年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维持2008年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兰州市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甘肃三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甘肃武酒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份均不属于朱永忠、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决。

令兰州三丰没有想到的是,这起看似简单额的离婚案,却让他们多年间,因不同的案由,奔波于兰州中院、省高院、最高院、城关法院、兰州中院之间。在历时五年后,随着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本以为此案就此终结。熟料,朱永忠的前妻张某不服,向最高院提起申诉。

“因此,原再审判决认定兰州三丰、甘肃三丰、武酒集团股权中没有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因此,原再审判决认定朱永忠名下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并无不当。”2013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这样的裁定。

拿到这份裁定后,兰州三丰首先想到的就是股权变更。没想到因为程序问题,朱永忠将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被告,兰州三丰、甘肃三丰作为第三人,以省工商局作出了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违法为由,于2013年7月24日起诉至兰州市城关区法院。经城关法院、兰州中院两次审理后,最终判决撤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甘肃三丰作出的股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此后,兰州三丰又打起了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官司,却因未列涉及的第三人而被驳回。

面对两次败诉,兰州三丰重新梳理案件后,将甘肃三丰作为被告、将朱永忠、融丰公司、睿丰公司列为第三人,起诉至兰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被告甘肃三丰85%的股权归兰州三丰所有,并依法确认兰州三丰的股东资格;另外,被告甘肃三丰配合原告兰州三丰办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判决:兰州三丰持有甘肃三丰85%股权

经兰州中院一审查明,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甘肃三丰股东由以下出资人组成: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融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100万元;睿丰公司作为股东出资50万元。朱永忠时任兰州三丰的法定代表人。朱永忠等人在该会议决议上进行了签字。2005年3月10日,兰州三丰向朱永忠转账支付850万元,同日,朱永忠将该笔款项转入甘肃三丰开立的验资账户中,融丰公司、睿丰公司出资也均已到位。同年4月5日,以朱永忠、融丰公司、睿丰公司为股东正式成立甘肃三丰公司,经营期限自2005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4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朱永忠出资850万元,占全部股份总额的85%。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确认股东资格应当审查是否实际出资、是否行使并享有股东权利。关于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850万元出资性质的问题。朱永忠在其与张某的离婚诉讼一审中,答辩认为其对甘肃三丰公司出资的850万元,实质是兰州三丰公司集体研究后由公司出资,其作为代表实施的,并非个人财产。结合2008年7月2日兰州三丰公司书面请示兰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朱永忠在甘肃三丰公司的名义出资850万元转让,以及2011年7月21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来看,朱永忠作为当时兰州三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与2005年1月16日兰州三丰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朱永忠作为股东代表兰州三丰公司出资850万元的内容相互印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第三人朱永忠所持有的被告甘肃三丰85%的股权归原告兰州三丰所有;兰州三丰为甘肃三丰股东,持有甘肃三丰85%的股权;驳回原告兰州三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延伸:离婚案牵出侵吞公款案

这起离婚案,还牵出了朱永忠侵吞公款的犯罪事实。据检方指控,朱永忠在担任兰州三丰经理期间,私自安排该公司法律顾问分别于2006年1月23日和2月16日书写5万元、65.18万元的借条两张,经其签字同意之后,顾问从兰州三丰公司账户以现金及其转账支票的方式借支人民币共70.18万元,用于支付朱永忠购买位于兰州市民主西路两套住房的购房款。其后,朱永忠又于2006年6月21日私自将公司的6万元借给一公司,并用其来支付两套住房的装修款。2009年,城关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朱永忠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1年7月19日,朱永忠又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作为甘肃三丰名义股东、武酒集团董事长的朱永忠,指使财务人员将该酒业集团上缴给甘肃三丰的利润汇入甘三丰公司法律顾问倪某的个人银行卡上。2009年3月,朱永忠指使倪某将其中的15万元汇入其前妻张某的银行卡,用于偿还张某的房款。2012年7月31日,西固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朱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甘肃三丰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将甘肃三丰的15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一审判决,朱永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撤销(2009)城刑初字第105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朱永忠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的缓刑执行,合并有期徒刑刑期为8年,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朱永忠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2014年3月12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