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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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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分割常见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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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家庭多一份保障,买保险成为普遍的选择。然而,当感情走远、缘分散尽,要分割保险的时候才发现,怎么分还真是一件麻烦事。

保险的类型多样,家庭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多种角色又存在交叉,一旦离婚,曾经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本期律师说法,为您一一解答。

一、退保还是续保? 离婚时怎样才划算?

李立夫和太太陈婷2010年结婚,婚后很快生育了儿子冬冬,因此陈婷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婚后陈婷为李立夫购买了一份医疗险,并指定儿子为受益人。

去年,李立夫发现太太陈婷有婚外恋,经过暗中调查,他掌握了妻子外遇的证据。但当李立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之时,陈婷坚决不同意离婚。李立夫只好在半年之后提起了第二次离婚之诉。这次陈婷终于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李立夫抚养,但是对于李立夫购买的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协商一致。

庭审中,李立夫认为自己是被保险人,而且受益人是儿子并非自己,因此不同意分割。而妻子陈婷则认为,保险费都是婚后共同支付的,受益人虽是儿子,但儿子归李立夫抚养,因此应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法院告知陈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投保人有权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退保将产生手续费,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佣金以及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剩余现金价值,即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若投保时间短,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因此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陈婷同意不要求退保,投保人变更为李立夫,李立夫继续缴纳保费并向陈婷支付一半的现金价值作为补偿。

二、离婚前为TA买的保险我能自己领退保金吗?

郑松和仲小小是一对80后小夫妻,因为工作关系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因此婚后仅一年时间,夫妻感情就出现了问题。加上小小的父母一直看不起郑松,常在小小面前唠叨郑松要钱没钱、要房没房,并经常趁郑松出差的时候给小小介绍对象。

婚后第二年,小小就向郑松提出了离婚,郑松早就发现小小父母打的如意算盘,觉得勉强维持婚姻也毫无意义,因此郑松也同意离婚。

因为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去民政局领了离婚证后就正式分道扬镳。离婚后不久,小小在家里发现了一份保单,是婚后自己为郑松购买的寿险。想到是自己出钱买的,离婚后也不可能再为他交保险,小小就去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领取了约14000元的退保金和红利。不久,小小接到了郑松的电话,气冲冲地质问她为何偷偷退保并私自领取了退保金。小小为郑松购买的保险,应该如何处理呢?

婚姻存续期间仲小小以郑松为被保险人购买寿险,因小小系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与红利应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于离婚时未对这笔款项进行约定且未进行分割,因此这笔款项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即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离婚后一方即便私自退保并领取了退保金及红利,这笔款项也应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三、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前妻怎么办?

老王和卢老太都是丧偶老人,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很快登记结婚。老王想着终于可以过几年安生日子,好好享享清福了,所以把自己的退休工资卡直接交给了卢老太,家里大大小小的事也都仰仗卢老太去办。卢老太比老王年轻十多岁,还真把里里外外的大事小事都张罗得妥妥帖帖。

但老王的好日子没能长久。有一天老王偶然翻看存折,发现自己的退休金缩水厉害,一调查才知道卢老太有个智障儿子,为了养儿子卢老太经常取钱送给儿子。老王感觉自己上了卢老太的当了,决定和她离婚。但老王前不久刚买了一份意外险,受益人写的还是卢老太的名字呢,他该怎么办呢?万一今后发生了保险事故,离婚了受益人却还是卢老太,那自己岂不是冤上加冤吗?为此,老王咨询了律师。

律师告诉他,意外伤害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或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因卢老太是受益人,因此若老王发生保险事故,卢老太作为受益人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肯定有违老王离婚后的意愿。因此,律师建议老王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例如可以变更为自己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四、孩子的保费谁来续交?

张斌和李茉莉夫妻俩经营着一家民营企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孩子购买了一份人寿险,每年交保费10000元,已经连交了6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去年协议离婚,孩子跟随李茉莉共同生活。

不久前,李茉莉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续保,若需要应尽快缴纳孩子保险的保费。茉莉这才想起来离婚前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但离婚后自己没了经济来源,现在无法交保费怎么办?保险公司告诉她,如果三十日内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的效力将中止。情急之下,李茉莉致电张斌,希望他能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但张斌以孩子不随自己共同生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茉莉能否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呢?

关于孩子保费的缴纳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如果是为孩子购买的保险,夫妻双方离婚时应该进行明确约定。若不想终止保险合同,离婚时茉莉可要求张斌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离婚后的缴费义务则由茉莉继续承担。当然,因缴纳保险费并不属于抚养义务,因此若张斌拒绝承担,茉莉也只能自己承担缴费义务。

【律师答疑】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2、具有理财性质的分红型保险可以分割吗?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除了传统的风险防范作用外,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3、保险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吗?

可以变更或解除。《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文发表于《婚姻与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