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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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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条,可能会让你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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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开玩笑的形式给另一方打了一张欠条。后双方离婚,打欠条的一方是否应当照办事?如果照条办事,岂不是倾家又荡产?

赵某与妻子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3月的一天,妻子曹某以买卖二手房为由要求丈夫帮忙给她借钱。为了支持妻子,赵某从朋友处借了7000元。“这钱我很快会挣回来的,到时还你啊!不信给你打个欠条也行,妻子曹某当时还怕丈夫信不过,准备给打张欠条。打欠条就打欠条,这可是你说的!赵某顺手拿来了纸笔。曹某接过钱,还真就给丈夫打了一张关于借款7000元的借据,还很郑重地摁上了手印交给了丈夫。

2005年1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赵某和曹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未对该欠款作出约定。后赵某多次找到曹某要求归回欠款,但遭到曹某拒绝。无奈之下,赵某拿着曹某打的欠条来到海州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偿还欠款7000元。

而曹某则辩称,自己并未向前夫借款,在出具欠条时,其与赵某仍是夫妻关系,欠条是在开玩笑的情况下出具的。

判决:离婚妻子要偿还借款

海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曹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归各有,此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赵某和前妻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前妻曹某所写的欠条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欠条是双方之间财产的约定,其内容受法律保护。故对赵某要求前妻曹某偿还欠款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曹某所辩称未向原告借款,向赵某出具欠条是夫妻间开玩笑的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依法判令曹某偿还赵某欠款7000元。

法官说法:夫妻间借款有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打的借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该案的主审法官随后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明文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而在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同时,还应该考虑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

夫妻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离婚时这笔钱应作为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此案的主审法官说:本案中,原告赵某与被告曹某之间虽然是夫妻关系,但是彼此间的相互借贷仍然具有一般公民借贷的共同特点。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我国2001年的新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等问题的规定都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有协议的从其协议。7000元的欠条体现的正是原告的债权和被告的债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7000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因此,赵某要求其前妻曹某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受法律保护。从该案可以看出,如果夫妻间借款事实被认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法官还提醒大家,打婚内借条应慎重。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借条是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重要依据,因此社会上有些夫妻为了开玩笑或是哄对方开心而相互借款打欠条,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一旦双方感情不和离婚或发生重大分歧时,往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此案也提醒人们,夫妻间借款打欠条也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