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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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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单方承担子女抚养费后能否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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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离婚时为争夺子女抚养权,一方单独承担全部或大部分抚养费用的现象,但在离婚后又以子女名义提起抚养费诉讼,目前的主流意见认为,负担子女抚养费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依法不能免除,而且子女并非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父母双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权利。对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必要时”和“正当理由”实际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很难让人准确界定,但我们从中不难体会到其中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务中应当慎之又慎。

首先,要审视单方承担抚养费的缘由。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的约定不仅出于自愿,而且必须合理合法,单方承担大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都是建立在当事人经济基础之上,能够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如果一方没有相应的抚养能力,仅是为了争夺子女的监护权而放弃抚养费,实际上是对子女合法权益的损害,这样的离婚协议本身就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这种单方承担一般都是适当的,当事人再以子女的名义主张权利,不仅有违诚信原则,而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时”的条件。

其次,要有发生情势变更的事由。离婚时抚养费用的分担本是适当的,但后来形势发生了变化,譬如疾病、突发事件等,使原来的义务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无力再承受原有的义务,不分担或增加抚养费影响子女的生活,一方可以子女名义提起诉讼,但必须提供情势变更的具体事由,法院应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角度支持其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如若不问缘由地支持子女的诉讼请求,则是变相支持了离婚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第三,放弃抚养费一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单方父母离婚时子女尚未成年的,抚养子女一方的当事人即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诉讼行为对子女应有当然的约束力。从监护权理论上讲,放弃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侵害了子女的法定权益,应由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当事人承担对子女的赔偿责任。即使从诉讼理论上讲父母间的约定不能对抗不是案件当事人之一的子女一方,法院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另一方可以就其负担的抚养费部分,根据离婚协议中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追偿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