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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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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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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离婚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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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就无法离婚。 

实践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外出多年失去了联系,而另一方起诉离婚,或者很多当事人会出于各种考虑,不应诉或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认为自己不参加诉讼或坚决不同意离婚,提起离婚的一方就无法实现离婚的目的。对于一方失去联系多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 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因此,即使无法取得一方的联系,在有证据证明其确属下落不明,另一方仍然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并且法院会根据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做出相应的缺席判决。对于起诉离婚时,一方当事人(被告)并非下落不明但不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若参加诉讼,但其坚决不同意离婚,只要法庭依法查明,诉讼双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仍然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误区二、分居满两年才能离婚或者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可以自行解除。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与条件也很多,不仅仅只有分居满2年一个条件。即使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应经过办理离婚登记或经法院判决离婚后才正式解除,因此分居时间再长双方婚姻关系也不可能自动解除。

这里提醒一下,要想主张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还要注意:

1、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感情破裂造成的分居,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原因造成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

2、分居两年应当是连续满两年。

3、主张“分居满两年”的一方需提供相应证据。实践中许多当事人确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但因对方不承认,而自己却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而导致法院未予以采纳。

误区三、先提出离婚会吃亏或者先提出离婚的应当赔偿另一方。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先提出离婚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先提出离婚与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并没有任何关系,因为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或者判决子女抚养归属时,从来不会考虑是谁先提起离婚诉讼的。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在财产分割上,首先坚持夫妻平等的原则,即对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等分割。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对有过错的一方如重婚、虐待等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少分。

2、分割财产时,不但要注意财产价值,有时还应考虑使用效益,以及照顾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3、对于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共同负担。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赔偿问题,与谁先提出离婚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也就是说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只是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有关,与谁先提起离婚诉讼没有关系,并且也只是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误区四、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不是说提起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只能说提起两次诉讼后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大。

误区五、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别想反悔。

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书》生效的时间。离婚协议书与其他普通的民事合同有区别--其他合同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签字时即生效,但《离婚协议书》却是经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才始生效。

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对于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误区六、这些事实大家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

在举证的时候许多当事人会说:“这些事实我们那边的人都知道,不信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甚至在开庭过程中,法官问及是否有相关证据,也提出叫法院去当地调查。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某些情况下甚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离婚案件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以证据的形式提交法院,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应当及时保留以备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