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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公证员、律师不同视野下的“独生子女是不是无法继承父母遗产?”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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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独生子女是不是无法继承父母遗产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

最近,网传一篇《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父母遗产无法继承,99.99%的人都想不到!!!》(以下简称“网传文章”)的文章,其核心是从诉讼角度阐释,独生子女无法通过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主要原因在于无可起诉的对象,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而不能通过特别程序来解决。很多朋友们看后亦纷纷向我求证,随后有律师撰文《独生子女继承的困境,怎么破》(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桂芳芳、杨大地),公证员亦撰文《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作为家事法的一名教学研究人员,我想谈谈此问题。

从网传文章的内容可以看出,与其说“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说“单独继承人通过民事诉讼继承遭遇法律空白”,所以,该标题是有点耸人听闻的,但是,独生子女今后确实将成为单独继承人,独生子女在单独民事诉讼继承时,注意,是单独民事诉讼继承,确实会遭遇网传文章谈到的法律空白。可是,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是单独继承人,又何来民事纠纷呢?没有民事纠纷的对方,何必通过民事诉讼去实现继承权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必须了解一下,在我国,民众如何实现继承权。

(一)如何实现继承权

对于普通人来说,要实现继承权,有两个要件,即一、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二、要有可继承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列举了遗产的种类,因此,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乃最多的继承财产,司法实践中甚至还有车牌、电话号码、网店乃至冷冻胚胎的继承诉请。实践中,凡遗产在第三方处,如存款在银行且继承人不知密码的以及涉及转移登记的,如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均要求继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到存款或办理转移登记。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为此,各地房产登记部门又都制定了详细的登记规范,对于因继承而发生的产权登记转移,如果是非讼方式,则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比如2009年2月20日起实施的《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2.7房屋继承、遗赠转移登记需要材料(4)中明文规定“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2009年7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第3.2.13.2房屋继承、遗赠转移登记需要材料(4)中亦明文规定“继承的需提交继承权公证文书,遗赠的需提交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嘱公证书(原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该《暂行条例》第14条第2款对继承房产的登记只规定可单方去办理,但对如何办理,即通过何种程序提交何种材料,却只字未规定。而早在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就曾发文《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但该规定却在行政诉讼中则遭到法院的否定,比如,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1)章行初字第22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赣行终字第13号卢建华诉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案件中(曾照旭、王锋:《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第12期第101-104页)就曾予以明确: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去年8月登载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成为公报案例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以下简称“公报案例”)中又再次予以确认。但是,必须注意,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都是行政案件,不是民事案件!

同样,涉及被继承人储蓄支取的,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993年第7)第四十条中规定,“在涉及存款人死亡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时,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但如果不办理继承权公证而起诉银行,银行亦是败诉的,比如,遗嘱执行人因无法取款成讼案件中,遗嘱执行人的取款诉请获得法院支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2)温瑞商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法院网“继承人银行取款遭拒起诉银行获法院支持”等等。

综上,可以看出,要实现在第三方处的遗产取得或登记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相关部门要求民众提交法律文书或公证书;但又确实如上述判决所言,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实现继承权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今年3月1日即将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1条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因此,不能再把继承房产的问题全部推给法院或公证机构,对于无纠纷的不动产继承,房地产部门应该自己审查了!当然,民众愿意办理继承权公证,也是可以的。

(二)公证处是不是都能出具继承权公证?

是不是单独继承、无纠纷的情况下,公证处就能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呢?显然不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时,不予办理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提交哪些材料呢?冯爱芳公证员撰文的《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中提到,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四大证明,具体可以到各公证处的网站上去查一下。比如,上海东方公证处网站就列明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http://www.sh-notary.gov.cn/guide/notary/heirdom_notary.html)显然,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不仅要求是无纠纷的,还要求材料齐全;如果材料不齐全,则难以出证。实践中,公证机构也会去核实,帮助申请人取得上述材料或相关证明,但是,由于我国《公证法》只赋予了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权,而没有规定调查权,因此,通过公证方式去调查遗产的多少,即财产证明,是有难度的。2013年4月,司法部、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通知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至此,继承人查询被继承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问题得以解决,但是其他类型财产等的查询问题,并未解决。为此,确有必要列清财产清单,告诉独生子女银行、证劵等密码。同样,如果亲属关系复杂,比如被继承的父母有多次婚姻,而提供的材料不齐、公证又无法核实时,也是无法出证的,此时,提前办理公证遗嘱,就显得尤为必要,否则,今后,独生子女可能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不仅无法办继承权公证,诉讼亦难。而且,如冯爱芳公证员撰文的《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中提到,仅“查清法定继承人是唯一还是多数,还远远不够。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呢?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呢?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资格呢?”这也就意味着,一旦公证员有疑惑且无法核实上述问题时,也是无法出证的。另一方面,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检证问题,通过诉讼来启动法院检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但非诉讼的情况下,公证机构如何来检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实践中,公证机构的做法是要求所有继承人到场,进行审查核实,否则无法出证(滕州市公证处陈华:《公证实践中的遗嘱继承问题探析》,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11月,第19页)。

(三)单独继承人在公证处无法出证时如何实现继承权?

可见,在上述公证处无法出具继承权公证、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登记转移时,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去实现继承权,此时,在民事诉讼中,单独继承人便会遭遇无可起诉对方之困境,只能起诉财产登记处或财产所在处。上述发生在南京的公报案例就是在背景下,单独的遗赠继承人实现继承权所采取的方式,因为该案中的原告陈爱华系跟被继承人同居之人,非配偶,正欲登记结婚而男方查出病情身故,留有房产让其继承的遗赠。原告陈爱华又不知道被继承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情况,无法提供给公证机构亲属证明,公证机构无法给陈爱华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仅做了一份声明继承的公证。(现代快报:《自书遗嘱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遭拒市民怒将住建局告上法庭》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单独继承人的继承权不是无法实现,而是欲通过民事诉讼继承时,会遭遇法律空白。如果说上述公报案例中的原告是单独继承人而非独生子女,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会在哪些情况下,欲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首先,是独生子女想调查被继承的父母的全部遗产时,会遭遇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自书遗嘱进行检证而无法出证时。对此,在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一个如冯爱芳公证员提出的质疑,即是否有必要写遗嘱?表面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时,如果遗嘱指定继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时,似乎确无必要。即使写,也可以不走遗嘱继承而走法定继承,同样能实现和遗嘱继承相同的独生子女继承的结果。但比如,父亲在先去世时立遗嘱指定将房屋给配偶(即独生子女之母)继承,母亲未过户又去世且未留遗嘱,发生法定继承,此时,独生子女作为单独继承人,将通过二次继承来继承父母遗产时,会发生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问题。如果自书遗嘱继承无法出证,则其无法通过民事继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就只能按照上述公报案例的模式,起诉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有存款又不知密码时,起诉银行。因此,继承权还是可以实现的,从该角度说,独子继承困境,似乎是个法律伪命题。但是,这样实现继承权,无论对当事人本身,还是对房产登记部门、银行而言,都是成本极高、代价极大的。公报案例中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主要是一套住房,但如果其遗产中有坐落于不同区域的数套房产、在数家银行有存款(继承人不知密码)、还有股权、汽车,那么,其继承权如何实现?总不能一家一家地起诉吧!再者,将于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增加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如果在将来的实践运用中导致单个继承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公证又无法出证的话,则单独继承人再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了。

(四)结束语

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细则尚未公布之际,笔者已经通过媒体呼吁,希望下面在制定细则时,要从方便民众的角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登记规则,比如遗嘱鉴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审查和准司法公证的两种途径,让民众选择,这样,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之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而对于遗产较多之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到不同部门使用的高效方法去实现继承权。同样,民事诉讼也要建立方便单独继承人的继承制度,让无法获得继承权公证的单独继承人走民事非讼的途径去实现其继承权。所以,这绝不是一个法律伪命题。

附:继承诉讼(调解)收费和公证收费对比表

说明:

1、以下表格根据2007年4月1日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制作。

2、选取的是法院调解的收费对比,是因为公证针对的是无纠纷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调解案件减半收取后的对比表。

3、对于一些小额继承,公证机构也正在制定便民措施,有的公证机构对小额收费较低,没有200元。所以,从下表可见,10万元以下,公证收费较低。超过1000万之后,也是公证收费低于法院,呈现两头低的特征(蓝色为对比低的)。10万至1000万部分,诉讼调解收费低于公证收费。当然,必须注意,公证收费办法没有法院明确,用的是“不超过”。所以,该对比表仅供参考。

财产金额法院诉讼费(调解结案)/ 公证收费

1、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25元 不超过  1.2%(最低20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25% 不超过  1.2%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1% 不超过 1.2%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0.75% 不超过1%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0.5% 不超过0.8%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45% 不超过0.8%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40% 不超过0.8%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35% 不超过 0.5%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30% 不超过  0.1%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25% 不超过 0.1%

二、公证员视点:独子继承困境,是个法律伪命题

近期网上广泛流传着几篇文章,讨论的主题是关于独生子女的遗产继承问题。标题耸动、传播甚广,律师们就此问题各显神通、支招解困,体现其法律职业人的专业精神和破局手段。然而,随着笔者深入阅读之后,发现文章洋洋洒洒地码下大几千字,无外乎指出两件事:遗产查询难办、诉讼被告难找。情况果真如此吗?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果然信以为真,坐不住了。

坦白说,自从笔者走上工作岗位,平均每年处理近百件遗产继承案子,订立几十件遗嘱。实务中,从未觉得“独子继承”有何特殊的法律困境与探讨意义。既然近期这个话题被三番五次地,如此隆重地一再提起。那么,问题意识的背后必然有其可探讨之处。当然,是不是法律问题则另当别论。毕竟,法律人提起的不一定必然就是法律问题。在笔者看来,独子继承困境,便是这样一个法律的伪命题。

(一)避轻就重,简单问题为何复杂化

在我国,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独生子女家庭仅表现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数量较少,在实体法律适用与继承处理程序上并无任何特别之处,根据家庭和财产的不同情况,两条途径均可选择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对遗产分割有争议且不可调解的,自然会走上法院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子女确定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是更为经济、理性的。真不明白,为何要避轻就重,抛开渠道通畅、程序明确的非诉继承途径,非要生硬地把无纠纷的独子继承推向法庭呢?在家庭关系简单、其他继承人早亡的情况下,当然找不到也无须找到被告,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困境吗?那么,推而广之,在非独家庭中也同样存在着没纠纷硬找被告手拉手一同去诉讼的问题。当你把非诉领域管辖的案件一股脑儿生拉硬套地推向诉讼管辖领域时,你一定会像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一样“惊喜”地发现:驴唇果真对不上马嘴!于是乎,这位便得出了结论:有漏洞、有空白、得改变,得调整!              

目前,独生子女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渠道通畅吗?程序繁杂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证明什么内容?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基本材料也是诉讼环节的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如果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帐户中的资产、股权等。从实践中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即便遗产查询成为继承案件的“难题”,这一难题亦具有普遍性,不单单构成独生子女继承的难题,亦难成为导向其诉讼困境的支撑论据。另外,证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关系且唯一继承人的身份亦不是难题。结合我国严格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可以凭借一纸《独生子女证》加以证明、有的甚至能够提供《计划生育奖状》加以佐证。如果证件遗失也没关系,公证人员会前往档案馆调阅或通过核实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的方式查清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全国有近三千家公证处,北京有二十五家,目前从每个公证处平均每年近两千件的继承案件处理量来看,大量的独生、非独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案件,经过公证人员的法律告知和介入调解,消解在继承公证工作中,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独生子女继承困境一说。非诉继承仍然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路径是通畅的,选择是理性的。

(二)子虚乌有,如何填补法律空白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实施于一九八五年,适用三十年且几经司法解释。可以说,实体法上的继承法律制度已经相对明确、完整、全面了,针对遗嘱(赠)继承、法定继承等方面作出了精密的制度设计。“举重以明轻”,如果一种法律制度能够涵盖各种复杂的家庭遗产纠纷,并且在几十年的司法实践中使之得以有效适用。还能说,法律关系如此简单的独生子女继承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吗?

我们来看看文中所言的“法律空白”指的是什么?怎样去填补“法律空白”?律师支招:修改法律,民事诉讼法律中增加特别程序:确认当事人为唯一继承人,唯一继承人则可以要求银行支取存款。它的逻辑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等于“遗产所有人”。那么,多子女无纠纷家庭是否同样可以适用这样的特别程序共同要求银行支取存款呢?代入公式,即为:

唯一(多位)法定继承人=遗产(共同)所有人

身份(资格)的确立=遗产所得

如果,“法律空白”指的是“确认唯一继承人”的程序空白。那么,这并不算什么高招,根本没必要舍近求远要求法院另设特别程序,每件非诉继承案件中,公证机构都可以并且正在做着查明全部或唯一法定继承人、整理部分或全部遗产清单的职能份内之事。笔者真正关心和想要究问的是,等号两端真的可以简单划等号吗?确定了继承人资格和继承人数量便自然而然得出遗产的必然归属吗?继承权是集合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复合体,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虽然两者关系密切,在某种程度上一致,但是,绝到不了混同到近乎混乱的地步。若要得出等号后面“遗产所得”归属的结论,光查清法定继承人是唯一还是多数,还远远不够。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呢?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呢?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资格呢?司法审判机关承担着定分止争的职能,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多少疑难杂症、大案要案需要查明下判。目前,基层法官身上背负的案件压力不可谓不大,仅不足百分之十的继承案件处理工作便不堪其重,假如将百分之九十的非诉继承案件都借由文中设计的“特别程序”交由法官处理,请先去问问当事者法官的意见吧。

(三)独生子女是社会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开始试点并逐渐在全国推广,于一九八二年正式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主要内容与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国虽然并非全球唯一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据报道,泰国、印度和南美一些国家实行着“家庭计划”),但是,却是唯一以官方政府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的人口计划。可以说,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国家在如此长的时期内实行着人口生育方面的控制,造成如今多数家庭只有一个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的情况,法律关系上的“亲等”在不断缩小化简。计划生育一味地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三十余年来,造成我国严重的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问题。独子继承的另一端是更让人担忧的孤老继承问题。另外,我国传统稳定的婚姻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公民经济独立、意识觉醒,离婚率逐年上升,夫妻关系轻易解体,婚姻家庭日益复杂化。

谁都无法否认,一个国家的家事法律规范是在假设并涵盖兄弟姐妹众多、婚姻关系复杂、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并存等极端、复杂的婚姻家庭情况下确立的。当前这个时期乃至今后的二、三十年内,独生子女逐渐成为遗产继承的主力。独生子女、老龄人群上升为主要社会关注人群,涉老、涉独问题均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同时,伴随婚姻关系的复杂化造就的夫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划分,再婚配偶与继子女的继承,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亦成为伴生问题。探讨独生子女继承问题,目前来看,实体法律规范明确,法律程序上渠道通畅。在这样的前提下,是否有必要新设特别程序,将其囊括到诉讼领域内,才是需要重新思考和重点评估的问题。

(四)穿越迷雾,探讨建立独立的非诉程序

既然提出独子继承困境,聊到这里明眼人一定看得出,困境的指向决不是停留在没被告、查询难等问题表层,深层指向可以从律师所支的大招中初见端倪,如:1、法院特别程序确定唯一继承人身份则该人可领取存款;2、立遗嘱并在其中列明银行帐户及密码可直接提取;3、起诉其他法定继承人;4、曲线救国:提起监护人诉讼、确认继承诉讼或行政不作为诉讼……从一开始,家事律师引领独生子女继承案件回避非诉渠道硬往诉讼上靠,是典型的“诉讼中心主义”。律师建议:立遗嘱并在其中明列帐户密码用以提取存款。当事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立遗嘱指定唯一受益人便可直接获得房产。任何因安全、秩序的价值考量作出的前置性审查都是对便捷、效率价值的违背,这是典型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效率轻秩序”。释放出一种危险的功利主义的讯息:法技术上,不论你能做到什么?法价值上,不论你在追求什么?先回答:没有你,显性风险和危害在哪里?

我国部分家事法学者注意到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呼吁仿效德、日的法律制度,建立专门的家事法院,制定家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也有部分家事法学者呼吁建立仿效法、俄的法律制度,在诉讼之外整合现有的非诉机构(如公证、调解、仲裁),建立非诉事件程序法。然而,就两者之中哪一种选择更适合我国的历史传承和现实状况,并未见学界或实务界对此作出充分的论证。虽然,我国没有独立的非诉程序法,但是,公证机构在实质上承担着大量的非诉事件处理工作,从历史沿革和实务工作中,公证程序成为主要的非讼程序,不仅适用于遗产继承案件,更适用于夫妻财产案件、认领亲子案件、收养案件、监护案件等等。继承公证的正当性之所以备受责难、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之所以困难重重,其实都根源于公证的非讼程序功能从未被发现或加以重视。或者说,非诉程序自身的社会功能与价值亦未被足够重视。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非诉价值理念与非诉程序设置的社会功能与作用,认识到非诉和诉讼的分野与衔接是合乎国情、合乎理性的,那么,上面的话题才能在穿越迷雾之后有讨论的基础,才能在存异的前提下的求得一点点共同,才更有成效、更有意义。

三、独生子女继承的困境,怎么破

独生子女虽然无需与其他人争产,但仍然可能面临继承难题。父母意外离世,没有留下遗嘱,独生子女对父母财产情况不得而知,银行、证券公司拒绝查询。为了查清父母的遗产状况只能通过诉讼,但继承人只有自己一人,走到法院也只能靠虚假诉讼。  

(一)独生子女打继承官司法院天天见

一般会认为家里孩子多,结过几次婚,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人,才会去立遗嘱,而家庭关系简单、孩子少的家庭,立遗嘱应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但现实往往与人们的美好愿望是相反的,在实际的办案中,我们发现,独生子女家庭不立遗嘱的风险要有时还大于非独生子女的家庭。

某法院法官指出,独生子女在遗产信息不明的情况下,继承难问题已经在司法个案中显现出来,应引起重视。“公民财产日渐增多,且财产形式多样化、财产分布多元化。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已成主流家庭模式,子女如果不与父母同住,父母突发意外或疾病未及订立遗嘱或交代身后事等,就会导致作为唯一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因为不了解父母遗产却又无法查明,而引发继承难题。”

北京某基层法院民庭就曾经在3个月内受理4起独生子女继承纠纷案。这4起继承案件中,除一起为独生子女起诉保姆外,其他3起都是独生子女起诉亲属。

(二)智慧在民间?花样百出

1、请表哥帮忙起诉  只为查清父母遗产

张蓉在杭州工作,之前她一直请保姆照顾在北京的父母。2011年,张蓉的母亲去世后,父亲也因突发心脏病去世。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张蓉晃过神来,爸妈留下多少遗产她全然不知。因为就张蓉一个女儿,且张蓉的爷爷奶奶及姥姥姥爷也早都离世,张蓉的父母并未订立遗嘱。张蓉拿着父母的身份证去银行查询存款被拒。银行称,查询存款必须由查询人提供存款凭证。如果继承人仅有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没有存款凭证和账号密码,银行无法办理查询业务。

无奈之下,张蓉只好“设计”和表哥打起遗产纠纷官司,表哥以对大姨和姨夫生前赡养较多为由,起诉表妹要求酌情分配给他部分遗产。进入诉讼程序后张蓉申请法院查询,才得知遗产范围,继承事宜才得以处理。

2、丈夫起诉妻子 要求继承房产股票

刘先生今年40多岁,是家里的独生子,父亲早在十几年前就去世了,其名下的3万余股银行股票由刘先生的母亲郝老太太处理。最近郝老太太也病故了。刘先生在处理母亲后事之后,准备继承遗产时,却遇到了难以想象的困难。刘先生要求继承股票,但股票交易所和银行无法确认刘先生的继承权,不予办理。他只起诉,但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其他同为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父母又都去世了,他能起诉谁呢?

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起诉妻子,要求法院判决其继承股票和房产。法院审查后认为,刘先生的妻子并不是继承案件的适合被告。刘先生只能撤回起诉,另寻办法。如果继承人是个独生子女,又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还不清楚父母财产信息的,想通过诉讼途径查明遗产继而继承几乎是不可能的。

3、企图伪造遗嘱 律师一眼看穿

王某是个80后,父母经商多年,小有家产,但是只有他一个儿子,所以父母从来也没想过要立遗嘱。去年接父母一同出门旅游的途中不幸发生车祸,父母双双罹难。王某在悲痛中,处理完了双亲的后事。许久回过神后,才想起继承这个事情。去找了银行之后却被告知无法取得父母存款。

到法院起诉,也不知道要起诉谁。朋友建议他,弄份遗嘱不就顺顺当当了。王某一想也是便动起了歪念头,但是自己也怕这伪造遗嘱的后果,便又咨询了律师,伪造别人签名有没有什么后果。律师听了听他的情况,觉得可疑,出于谨慎又多问了几句,一眼看穿他的企图,警告他这是违法的,会被剥夺继承权。王某吓出了一身冷汗。

(三)律师解读:独生子女继承少了争产,却多了麻烦

孩子多的家庭常见争产纠纷,独生子女家庭没有这个烦恼但是继承程序仍可能很麻烦。若无法通过公证办理继承,打官司则要有原告、被告,但若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其提起遗产继承或确认权利的诉讼,根本没有适合的被告。法院都无法受理,更别奢望查清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了。

而民诉法虽有规定了特别程序,没有被告也能起诉,但也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几类,对确认继承人继承身份的程序尚存法律空白。

那些认为独生子女家庭就不需要遗嘱的人,该醒醒了!一旦出现意外,继承会出现各种麻烦。

首先,父母的财产在哪里?

如果父母去世前没有说清楚银行的存款,孩子去找哪家银行都不知道,更别提去取款了。即使知道哪家银行,没有密码想直接支取存款或者挂失?那是绝不可能的。如果父母经商,在外可能还有不少货款或者债权,这种事情一般也不会告诉孩子,去世前没有说清楚,那不就都便宜别人了?

其次,要是孩子未成年,孩子的未来谁负责?

年轻的父母要是一走,留下膝下无依无靠的子女,那麻烦事又来了。如果没有遗嘱,如何确定孩子的监护人呢?又由谁来代为保管遗产呢?如果监护人迟迟定不下来,孩子也没办法办理继承,父母留下的财产再多也只能看着,甚至可能流失、被转移或侵吞。更何况,这么大的财产留给了监护人,父母真的放心么?

最后,要是起诉,谁来当被告?

继承人独苗一根,没有遗嘱办不了公证,想去法院打官司连被告都找不到。与多子女家庭相比,独生子女家庭立遗嘱的理由似乎少了一个,但残酷的现实并不让人觉得轻松。

(四)律师支招破解独生子女继承困境

1、终极办法:建议修改法律

有法官建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应当增加对当事人法律地位确认的特别程序。父母离异或者父母双亡的成年独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死亡,又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当事人为唯一继承人。当事人可以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要求银行变更账户或者支取账户中的存款等。或者法院受案后向相关金融机构开具协查函,调查被继承人的财产情况,以弥补法律空白,让继承人可以了解遗产情况,通过合法程序继承。

2、父母早立遗嘱财产继承早作打算

修法并非指日可待,但继承天天在发生。在未修法前,建议:

1)作为独生子女的父母,若自己的父母已经不在,独生子女是唯一的继承人那么父母应该尽早订立遗嘱,还可将遗嘱进行公证。

2)若孩子是未成年子女,建议在遗嘱中明确未成年子女的继承和监护问题;更重要的是,遗产的范围及遗产的具体状况都应在遗产中明确,列出银行帐户及密码。若有条件,最好将遗嘱交给遗嘱执行人。

3)需进行继承的财产也应早作打算。例如关于银行存款,事先可在银行进行代理取款手续的文件准备,继承人取款时就能得到银行配合,这样银行存款的继承可以不必进行公证,更不用通过诉讼。

4)早立遗嘱还有一个好处。父母可以遵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例如若希望将全部或者大部分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立遗嘱后就可避免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3、若无遗嘱且无其他继承人公证继承最省事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未留下遗嘱,当独生子女是唯一继承人且无法查明遗产范围时,遗产继承最好的方式是进行继承权公证。此类诉讼中只有一个继承人,没有被告故无法提起继承诉讼。

办理继承公证确认其继承人身份,需提交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2)被继承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可以委托公证处查询;(4)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继承人已经死亡的,须在证明上注明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尽可能提供原始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等。

继承公证最大的困扰是需提交材料证明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唯一继承人。

4、若有其他继承人进入诉讼有方法

鉴于独生子女继承的困境,西城法院曾专门进行了调研,给独生子女继承遗产支招。

1)未成年独生子女的父母离异后,父母一方死亡的,未死亡的父或母仍为未成年独生子女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其起诉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继父、继母等,要求分割被继承人遗产,并申请法院查明其父母生前财产状况;未成年独生子女父母双亡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未成年继承人起诉。

2)父母离异或者父母双亡的成年独生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起诉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继父、继母等,要求分割其父母生前所留遗产,并申请法院查明其父母生前财产状况。

5、若无其他继承人诉讼继承曲线救国

1)若孩子尚未成年,可以由法院确定监护人后再办理继承手续。

2)如果不知财产的去向,可以以叔侄或者其他亲属为被告,提出确认继承诉讼,并申请法院进行财产调查。

(3)如果相关单位不配合办理过户或取款手续,可以起诉相关单位要求继承。

6、大额财产家族信托

也是一招妙棋家族信托是受托人接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在家族信托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遗产信托。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为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支配设定各种条件和要求。国外熟知的如戴安娜王妃为其两个儿子设立的遗产信托,国内熟知的如梅艳芳为其母设立的遗产信托。为独生子女设定信托,既可隔离风险,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还能实现遗产有序继承。

四、网上热传独生子女继承遗产存在困境专家回应独生子女无法继承遗产是个伪命题

(一)不能把继承问题都推给法院公证

这篇被多次转载的认为独生子女继承难的文章核心是从诉讼角度阐释,独生子女无法通过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主要原因在于无可起诉的对象,又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而不能通过特别程序来解决。因此,文章提醒独生子女的父母务必在生前做好遗产继承公证。

事实果真如此吗?在我国,民众如何实现继承权?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莉告诉记者,对于普通人来说,要实现继承权有两个要件:一是证明自己是继承人;二是有可继承的财产。我国继承法第三条列举了遗产的种类,除了不动产、存款、机动车之外,司法实践中甚至还有车牌、电话号码、网店乃至冷冻胚胎的继承诉请。但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实践中,凡遗产在第三方处,如存款在银行且继承人不知密码的以及涉及转移登记的,如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均会要求继承人持法院的法律文书或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到存款或办理转移登记。虽然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要实现继承权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独立的非诉程序法,所以公证机构在实质上承担着大量的非诉事件处理工作,从历史沿革和实务工作中,公证程序成为主要的非讼程序,不仅适用于遗产继承案件,更适用于夫妻财产案件、认领亲子案件、收养案件、监护案件等。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此,赵莉认为,今后,不能再把继承房产的问题全部推给法院或公证机构,对于无纠纷的不动产继承,房地产部门应自己审查。当然,民众愿意办理继承权公证,也是可以的。

(二)独生子女非诉继承路径畅通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平均每年处理近百件遗产继承案件,订立几十件遗嘱。她告诉记者,实务中从未觉得“独子继承”有何特殊的法律困境与探讨意义。

“目前从公证机构平均每年近两千件的继承案件处理量来看,大量的独生、非独子女家庭的遗产继承案件,经过公证人员的法律告知和介入调解,消解在继承公证工作中,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所谓的独生子女继承困境一说。非诉继承仍然是遗产继承的主要渠道和方式,总体而言,路径是通畅的,选择是理性的。”冯爱芳说。

冯爱芳介绍,在我国,遗产处理分为两种途径:一是有争议的继承诉讼;二是无争议的继承公证。独生子女家庭仅表现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数量较少,在实体法律适用与继承处理程序上并无任何特别之处,根据家庭和财产的不同情况,两条途径均可选择适用。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中尚有其他法定继承人,且对遗产分割有争议且不可调解的,自然会走上法院诉讼;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独生子女确定为唯一法定继承人通过非诉渠道的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是更为经济、理性的。

那么,目前独生子女通过非诉渠道继承公证处理遗产,渠道通畅吗?程序繁杂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证明什么内容?对此,冯爱芳介绍,根据公证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权公证事项,需要提供的基本材料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这些基本材料也是诉讼环节的当事人所需提供的基础性材料。如果财产不明的,可向公证处申请开具查询函,前往有权部门查询死者遗留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理财账户中的资产、股权等。从实践中看,依据公证机构开具的查询函,有权部门出具登记在死者名下的财产证明,操作中并无障碍。即便遗产查询成为继承案件的难题,这一难题具有普遍性,不单单构成独生子女继承的难题。

“证明独生子女跟父母之间关系且唯一继承人的身份也不是难题。”冯爱芳补充指出,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加以证明,甚至可以提供《计划生育奖状》加以佐证。如果证件遗失也没关系,公证人员会前往档案馆调阅或通过核实被继承人人事档案的方式查清被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

对于实践中继承公证的正当性备受责难,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也被指困难重重的现状,冯爱芳认为,这些问题其实都根源于公证的非诉程序功能从未被发现或加以重视。或者说,非诉程序自身的社会功能与价值也未被足够重视。“如果我们能够认识到非诉价值理念与非诉程序设置的社会功能与作用,认识到非诉和诉讼的分野与衔接是合乎国情、合乎理性的,那么,这个话题才能在穿越迷雾之后有讨论的基础,更有成效、更有意义。”冯爱芳说。

(三)建多种途径让民众选择继承方式

“与其说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说单独继承人民事诉讼继承遭遇法律空白。”赵莉表示,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继承权虽然不是无法实现,但如果想通过民事诉讼继承确实会遭遇法律难题。

赵莉介绍了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只能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的两种情形:首先,独生子女想调查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时,就会遭遇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的困境;其次,在持有非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自书遗嘱进行检证而无法出证时。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立遗嘱呢?“表面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时,如果遗嘱指定继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时,确无必要。但比如,父亲在先去世时立遗嘱指定将房屋给配偶(即独生子女之母)继承,母亲未过户即去世又未留遗嘱,发生法定继承时,独生子女要想作为单独继承人通过二次继承来继承父母遗产,就会发生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问题。这时候如果自书遗嘱继承无法出证,则其无法通过民事继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但可以按照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莉说。

“但如果将于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导致单个继承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公证又无法出证,则单独继承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的话,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了。”赵莉强调。

因此,赵莉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但细则尚未公布之际,在制定细则时,应从方便民众的角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登记规则,比如遗嘱鉴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审查和准司法公证的两种途径,让民众选择。这样,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的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而对于遗产较多且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