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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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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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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偷偷终止妊娠,丈夫可以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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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李某与妻子周某结婚多年,在今年的3月初,周某在某医院检查确定怀孕。由于周某刚刚被提拔到经理职务,不想影响自己的前途,犹豫再三,还是想晚几年再要孩子,于是去做了人流手术,事后也没有告诉丈夫李某。今年5月,丈夫李某无意中在家找到了周某做流产的医院病历,对此事非常生气,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李某认为妻子的行为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会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中也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妻子周某有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权利,丈夫李某无权干涉,因此周某单方终止妊娠并未剥夺李某的生育权。李某以周某侵害其“生育权”为由诉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生育权是夫妻双方的,一方可以选择生育或者不生育或者选择在何时生育,因此女方有权决定终止妊娠,这并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而男方的生育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男方想行使生育权而女方不同意时,男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以“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由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