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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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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瞎承诺,婚内保证书可不是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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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说】不管是情到浓时,还是情转薄时,夫妻间都有可能签下婚内《保证书》。若《保证书》能保持婚姻幸福那最好不过;但至少也能盼着曲终离散时有个保障。不过可别瞎承诺,这样薄薄的一纸《保证书》可不是随便就能有效的。

婚姻生活中,基于一方外遇等过错,往往要求过错方写下《保证书》。保证内容通常就是,保证悔过,如果再犯错误净身出户。那么这一纸《保证书》真的能起到作用吗

案例一:

43岁的李女士与丈夫赵先生于20年前结婚。因为拆迁,夫妻俩分到了两套房子和一笔补偿金,赵先生的腰包也鼓了起来。此后不久,刘女士发现丈夫有了婚外情,赵先生向李女士作了保证,称今后不再与对方交往,并写下《保证书》,承诺今后如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将自愿赔偿800万元。但李女士发现丈夫与第三者仍交往频繁,便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其根据承诺赔偿800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保证的效力无法确认。因丈夫承诺赔偿800万元,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显然很难认定为赵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最后,法官并未采纳《保证书》,判决:孩子跟随李女士生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财产的分割上,由李女士适当多分家庭财产。

案例二:

姜女士和王先生于1987年结婚,两人感情一度甚好。然而随着物质生活上的富裕和满足,丈夫王先生开始变得不安分,经常夜不归宿。2003年5月,姜女士突然接到了当地公安派出所送达的通知,称其丈夫因与一年轻女性非法同居受到治安处罚。王先生因此向姜女士写下《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妻子和好如初,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如果出现,家产放弃。”然而, 2004年1月14日,王先生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并罚款3千元。姜女士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是男方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丈夫自己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离婚时男方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最终法院判决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处住房和8.3万元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保证书》是否有效,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似乎是个难以琢磨的事情。但实际上还是有规律可循的。做到以下几点,可以大大增加《保证书》被支持的概率,具体包括:

一、《保证书》开篇应注明过错方所犯错误的事实。

对于过错事实的描述,一方面可以增加该《保证书》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证据

二、《保证书》惩罚性的条款,尽量改为“夫妻财产的重新分配”。

婚姻自由是人身自由的一种,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如果带有惩罚性质的条款被理解为限制了婚姻自由,无论看上去多么地合情合理,也一定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婚姻生活中,虽然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共同财产,是可以进行重新约定归属的,归属其中某一方是完全合法的。因此,惩罚性的条款,应尽量转化成某某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当然,附条件的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配的约定,是否一定被支持,还要结合其他几点以及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但是,这样至少大大增加被支持的可能。

三、《保证书》的内容,尽量保持在合情合理限度内,不应太过偏激。

这是对于“公序良俗”以及“合法性”、“是否被胁迫欺诈”等的主观判断。显然的不合情理的内容,会被认为是另一个违反“公序良俗”,用另一个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去惩罚前一个违反“公序良俗”的过错,也一定不会被支持。正如案例中“赔偿800万元”的条款未被法官支持,因其赔偿金额过大超出男方经济能力,已明显超过合情合理的限度。同时,这个合情合理也包含,保证的内容和过错是否有匹配、约定的条款可能被推定为存在欺诈胁迫等等。

这是法律空白和法官自由裁量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考虑因素。

四、《保证书》结尾应注明过错方“自愿”。

以上内容的一个补强,也是对于《保证书》内容是否有效最基本一个自我确认吧。

五、《保证书》最好让过错方自行书写,再次也应是打印件。

如果无过错方书写内容,很可能无法判断哪些内容是当时写的,哪些是事后添加。从而无法确认《保证书》的真实内容。所以,最好过错方自己写,实在不行也要是打印件。

六、《保证书》应让过错方签名后按手印。

无论有心还是无意,很多人签字是随手一划拉,根本没有自己的书写特征。这种情况,如果签字人否认签名,申请鉴定是鉴定不出来结论的。所以补个手印比较保险

七、《保证书》无过错方也签个意见和名字,变“单方承诺”为“协议”。

保证和承诺是单方意思表示,对方签字了才是双方约定,才能保证上述努力没有白费。写个意见,同意或者鼓励对方的话,再顺带签个名,就达成目的了。

《保证书》在很多人看来,是不被接受和认可的,但是面对各种复杂的婚姻关系和纷繁的社会现实时,有时它也能够起到必要的作用。如果无奈或者必须如此,就请注意以上几点吧。

当然,最后必须说一句:婚姻的维系和幸福,绝不是一纸《保证书》可以保证得了的,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互谅互让,互敬互爱才是婚姻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