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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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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非婚同居现象中的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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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观念的改变,尤其是年轻人思想的前卫,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导致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详细为你解答相关问题。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成因、分类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目前通常意义上所指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二人对外以家庭为名义,于1994所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较为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事实,包括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与非基于婚姻关系的同居,后者属从广义上理解的非婚同居。而狭义的非婚同居仅指单身男女同居。本文所指非婚同居采广义。

(二)非婚同居的成因

非婚同居在时代背景下有其产生的特有土壤,主要形成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年轻人的性观念以及家庭观念发生改变,青年人由于接受了新思想、新文化,受西方性开放文化观念的熏陶,不再将婚前性行为看成是耻辱的事情,对家庭的责任感也普遍发生改变,强调的是以自我为中心,注重满足个人需求,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需要。

2、现在社会年轻人的生活成本大大增加,由于80后的一代大部分是独生子女,面临买房、买车、抚养子女以及赡养父母的巨大压力,结婚的成本也水涨船高,导致出现了“裸婚”的一代,很多人结不起婚,也离不起婚,故纷纷“试婚”,导致非婚同居现象增多。

3、受传统观念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影响,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人们普遍还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为逃避计划生育部门的罚款,许多父母让子女先同居生子,等生下男孩后才让子女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三)非婚同居的分类

1、按同居双方同居目的不同,非婚同居可分为婚姻目的同居和非婚姻目的同居。

2、按同居时双方的婚姻状况,非婚同居可分为三类。一是未婚型同居。这是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同居双方单身。二是单婚型同居。同居双方中,一方为单身,另一方已婚。三是双婚型同居。同居双方均有法定配偶。

二、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非婚同居合法或非法,应据具体情况而定。单婚型同居和双婚型同居属于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为法律所绝对禁止。而现行法律对未婚型同居并无禁止之规定,所以这类同居不违法,同时也是构成非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案件的主要类型。

(一)基本问题的提出

当非婚同居关系维持“稳定”时,同居者间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的争议,但当非婚同居无法维持或一方死亡时,诸如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育等问题便产生。但现行法律是否足以解决这些问题呢?

有鉴于被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是一种特殊的非婚同居关系,故通过分析法律对其规制的情况,以寻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路径。

(二)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制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在与他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矛盾,因为一方所得财产,不可能既与其同居者共有,又与其合法配偶共有。按婚后所得财产共有制,要保护合法配偶的利益,那么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就不宜按共同共有处理。故合适的立法规定应当是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各自所有,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共同所有的除外。

(三)法律对未婚型同居的规制

1、基于婚姻目的同居。婚姻目的同居关系中有一种形态可以理解为事实婚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1994所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公布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基于非婚姻目的同居关系。同居双方并非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是因别的某种原因,如恋爱、或为了某种个人利益等。法律没有对这种同居关系进行正面规制。

(四)法律对单婚型同居与双婚型同居的规制

现行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十条规定重婚属无效婚姻。但却没有合适的处理相关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调整非婚同居纠纷的法律规则明显不足。

三、解决非婚同居关系所致财产纠纷的法律思路

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主要是体现在财产上。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所有关系;二是同居双方的财产赠与关系,这里所说的赠与包括遗赠。下面针对三类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分别提出解决的思路。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本类纠纷有两类情形。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立法者与司法者在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只有经过全面的考量,使法律规则细化,并与道德标准相平衡,才可使法律判决说理充分,防止法律适用上的任意性。当然代价是使法律更为复杂。

在处理以上各种非婚同居财产纠纷时,应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尤其是对女方的正当照顾。

四、结语

非婚同居对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是一种不负责任,是一种伤害,婚外情式的同居者是应受到应有惩罚的,但是他们的正当权益理应受到合理保护,这是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也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