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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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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改房如何分割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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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是指本单位将自有的公房,以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购买房改房的职工通常享受了工龄折扣、付款折扣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因为房改房的特点导致房改房的转让和交易都要受到限制,所以房改房的分割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以成本价或标准价作为分割争议房产的依据,全部优惠政策都由得房者享受,这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房改房价值的确定,一般参照现行市场价作为分割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处理房改房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几个原则处理:

   1、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及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按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双方对房改房的分割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协商的内容包括房屋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所有,及一方补偿给另一方相应的房款数额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后的房屋价值作为分割的依据,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对房屋的价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法院可要求当事人采取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若法院不采取竞价方式,则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市场价进行评估,以评估的价值作为分割依据。对于房屋的归属则根据房屋享受的优惠政策、单位与职工合同约定、双方的经济情况、住房状况、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条件判定。

   4、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而且双方条件相当,所购买的房改房单位自有自管房,除当地政府有规定外,房屋所有权一般归房屋产权单位的干部、职工所有。

5、房改房只具备部分产权或暂不能上市的,对该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可以上市时再做出分割。

6、离婚时房屋产权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补偿款后,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可判决另一方迁出;另一方确没有房屋居住的,如房屋能分开使用,可划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暂住2年,暂住期间参照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7、如夫妻双方除该房屋外确无其他住房,又不能出自补偿给另一方的,可以依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属双方共同共有,离婚不分家。

8、分割时还要注意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特别是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产时,一定要先征求单位意见,以避免产生新的冲突。职工享有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时,单位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疑问1」离婚时,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如何分割?

律师答疑: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离婚财产分割中设计房改房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而各地对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并不一致,房改房在购买时的相关手续都已办理完毕,比如按职工双方的工龄进行了核算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购房款等,就是产权证没有下发。

但在离婚财产争议中,很多地方法院仍以取得房屋的产权证为认定要件。对于没有取得产权证的房改房干脆采取回避的办法不作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将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的使用权进行分割,例如谁住大间,谁住小间,其他部分共用。如果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此产权证因为与单位签订了附“服务期限”的房改房,所以此时的房屋产权证往往在单位。基于附了“服务期限”的条件,且条件尚未成就时,所以在分割此房屋已确定的价值时应以工龄与人均寿命的比例进行分割房屋价值,而不能以房屋现有的价值直接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