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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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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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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MANGYU,男,美利坚合众国公民。

被申请人:吴某某。

一、申请人主张:

2013年12月11日,申请人MANGYU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MANGYU与吴某某离婚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XX的离婚判决。该判决结果是:施行离婚判决。终止原、被告婚姻关系,恢复双方的单身状态。

二、事实和证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MANGYU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MANGYU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被申请人吴某某为中国公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MANGYU已向本院提交了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及中文译本。吴某某在本院询问中确认已收到经两国司法协助程序委托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送达的离婚诉讼法律文件及离婚判决,对离婚判决完全接受。该离婚判决内容没有违背MANGYU和吴江虹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三、裁定: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编号为X判决书中关于解除MANGYU和吴某某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MANGYU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国外离婚判决、调解书承认的申请程序

一、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承认的概念

外国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后,可能需要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甚至要求中国法院执行。但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一国诉讼程序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判决只能在其领域内发生效力,而不能将其效力延伸到国外,所以一国法院不能在外国进行上述诉讼行为或者执行行为时,只能通过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来完成。

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彼此之间可以相互请求,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相互承认、执行判决、调解书的行为。

根据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故,中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因不涉及财产分割、生活费、子女抚养实体问题,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问题,当事人只能另行诉讼解决。

二、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在中国法院的承认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1、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2、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如何申请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一)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书如何认可,中国公民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的申请的范围是:

   中国公民在外国申请离婚,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承认其离婚判决的效力,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中国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

2)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要提交的材料有: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裁定承认,必须向受理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3、若申请人是离婚判决的原告,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传唤出庭或合法传唤出庭文件已送达被告的有关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4、若判决书中未指明判决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文。

驻外使领馆为上述文件办理公证、认证。

副本: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曹___,男,___岁,中国籍,___省___市人,现住___省___市龙宛东苍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承认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第___号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与高___解除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曹___与高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___省___市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______年______月,高___自费到美国留学。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高___向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申请人离婚。申请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及该最高法院的出庭传票后,没有去美国应诉,但向高___表示同意离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依据高___之请求,缺席判决解除高___与申请人之婚姻关系。

由于申请人与高___已没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和现实条件,为恢复申请人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___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第___号民事判决,确认申请人与高___已解除婚姻关系。现向贵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裁定。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  年    月    日

附:

1)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第___号民事判决; 

2)(1)项判决的中文译本;  

3)美国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出具的(1)项判决生效证明。 

判决书样式: 

(二)涉外离婚诉讼中,国外离婚判决书如何认可,外国公民作为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1)外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2)外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由哪个法院管辖?

关于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管辖问题,查阅相关司法文件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但根据2015年2月4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44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判断外国公民申请的级别管辖应该是中级人民法院,并且离婚判决不受是否有司法协助的影响。

再根据中国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据此应当推定,外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管辖法院,应该是外国公民原中国配偶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公民原中国配偶不再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应该是我国关于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管辖法院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具体承认程序同三(一)。

(三)外国法院的离婚调解书如何申请中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调解书》能否承认与执行,主要涉及到各国法院间关于《离婚调解书》的司法协助问题,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为他国法院协助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者与诉讼有关的行为的制度。

   多年来的审判实践证明,司法协助有助于涉外离婚案件的顺利审判。审理涉外离婚的案件,必须令当事人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到庭,必须收集一切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存在于国外的证据,而传唤国外的诉讼参与人,向他们送达诉讼文件,收集国外证据,都需要依赖他国的协助,否则,涉外离婚的案件就难以顺利公正的审理。

   司法协助有利于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求助司法保护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民事利益,而法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的唯一手段是制定裁判并使之付诸实现,但是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本国生效裁判包括本国生效的仲裁裁决只能在本国领域内才具有法律效力,若裁判或者仲裁裁决涉及到境外当事人或者执行对象存在于国外时,欲使其在他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依赖于司法协助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283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对于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我国规定了提出的两种渠道,两个条件和一个前提,所谓两种渠道,是可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我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两种渠道未分主次,尊重申请者和请求者的意志。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应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等相关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个条件,一是外国法院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或者称为是确定的裁判;二是需要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即需要在中国生效的,或者既需要在我国领域内生效,又需要在我国执行的,即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在我国的。一个前提,是外国法院所在国必须与中国有关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提出请求,否则,外国法院不得向我国法院请求承认的执行其裁判。

   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除了提出时应具备的条件和前提外,还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得原则。对外国法院的离婚裁判,经我国人民法院审查,具有上述条件,符合上述原则的,裁定承认其效力,但是,对外国法院的裁判,有的只需要在我国司法上获得承认,而有的则需要在我国领域内执行,即具有执行力的判决,要在我国予以执行,因此,在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之后,应该签发执行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得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不论是当事人直接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还是外国法院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均应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生效裁判的副本和中文译本,并提交申请书、请求书及其中文译本。如提供的副本中没有明确指出裁判已经生效或者确定的,应附有由外国法院出具的证明其已确定的正式文件,如系缺席判决的,应当由外国法院提出已合法传唤缺席一方当事人出庭的有关证明。如需要我国法院提出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和提出请求的方式的,我国可根据其请求予以提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3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调解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判方式,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另外,一般来说,法院作出的裁判,除了判决,裁定以外,通常都应当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协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提的裁决包括调解书,因此,对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应理解为包括调解协议书这种形式。

因此,对于当事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的,人民法院应该在国家主权原则下,认真行使司法审查权,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书并不违法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

具体申请认可同(三)。

(四)国外离婚判决认可,国内法院要采取哪些程序?哪些不能被认可?

   1)程序审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实质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要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如果属于以下五种情况是不予承认的: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起诉离婚。

(五)国外离婚判决认可,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另外,在涉外离婚诉讼中,对于国外法院的判决,当事人如何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1、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作出的裁定为终结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三)律师分析

1、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国法院承认吗?

1)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处理

根据20131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申请承认。

2)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处理

根据1991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和1999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对于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A.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B.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2、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如何在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见上)?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我国对国外离婚判决书的承认,仅适用其婚姻关系方面的判决,对于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并不予以承认。因此,如需对财产、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解决的,还应向中国法院另行起诉。

3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国内都承认吗?

虽然我国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制定了承认程序,但并不代表所有判决都会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某些情形下,我国法院是不予承认的,主要有:(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虽然美国法院对两人的婚姻案件较早作出了判决,但由于我国法院已经受理了程辉的起诉,且已进入审理程序,该美国法院的判决最终将无法获得我国法院的承认。

4、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中国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吗?

   对于离婚案件中双方在国外的财产能否处理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情况不一。一般来说,考虑到管辖权、国外准据法适用,以及后续执行等问题,大部分法院对夫妻双方在国外的财产一般不作处理。尤其是一些不动产,对于该财产是否存在,财产性质如何,国内法院都很难予以查明,因此,实践中均以不处理为原则。对于双方协商一致的财产分割,可以另行签订协议后在法院备案。

当然,对于一些价值较为清晰、执行难度又较小的财产,有些法院也会一并处理。例如本案中的银行存款、养老金和车辆出售款,本身为现金或已转化为现金的,只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也是可以予以处理的。在该类案件的办理中,应当尤为注意案件的取证工作,尽可能使财产问题与婚姻案件一并解决,不仅能尽早摆脱诉累重拾新生活,也避免了司法资源的重复和浪费。

5、双方(两中、一中一外)在国外离婚判决得到中国承认,在中国有财产,中国法院可以处理吗?

   虽系争财产国外离婚时已由外国法院作出处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外国法院对系争房屋作出的判决在我国并不发生法律效力,一方要求重新分割系争房屋于法有据,中国法院应予以准许。

6、双方(两外)在国外离婚判决无法得到中国法院承认,在中国有财产,中国法院可以处理吗?

因两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并经外国法院判决离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承认的范围,因此任何一方主张中国中级法院申请确认外国公民国外离婚判决没有依据

两外国公民经外国法院作出的有生效证明的离婚判决,经过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法院应予以认定,并依据中国法律准许作为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处理

根据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财产的属性,确定财产分割的管辖法院。

(四)司法案例

案例一:中美跨国婚姻美国离婚,美国人申请中国法院承认裁定书;

案例二:中国人国外离婚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再离婚后财产分割;

案例三:中国人国外离婚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再离婚后财产分割;

案例四:中国人国外离婚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再离婚后财产分割;

案例五:中国人结婚离婚,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财产处理净值分割;

案例六:两澳门人澳门离婚后,中国法院判决分割在中国大陆财产;

案例七:一港一台在香港离婚后,中国法院判决分割在中国大陆财产;

案例八:澳大利亚离婚后申请中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判决分割在中国大陆财产;

案例九:两美国人在美国离婚后无需申请承认,中国法院分割在中国大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