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最高院: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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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判要旨】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一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法院可据此认定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的回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精神也并不冲突。 那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再审申请人赵敏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获嘉农商行),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姬松岭、姬全武、姬红星、姬江红、姬保军、姬社岭、姬永岭、姬春枝、姬遂五及一审被告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岭公司)、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宏伟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郭志新、王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认定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上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导致判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已经查明“虽然案涉借款用途为青岭公司经营所需,并未直接用于姬松岭与赵敏的夫妻生活”,但却扩大推定“姬松岭为大股东,公司经营情况直接影响其个人收益,而个人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姬松岭担保是为了公司经营,也是为了其个人获得更多股权收益。且赵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姬松岭未将青岭公司股权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未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上,本案债务用于青岭公司,而非家庭生活,且属于夫妻一方的对外担保之债。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该笔贷款是否产生投资收益”,并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两个概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扩大解释,该解释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以下简称9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8)2号《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赵敏是否应对青岭公司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案涉贷款发生于姬松岭和赵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姬松岭系以其个人名义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但该笔贷款系用于青岭公司,而姬松岭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持有该公司50%的股权,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姬松岭为青岭公司提供担保不仅为了公司经营,也为个人收益,并无不当。因青岭公司系赵敏与姬松岭婚后设立的公司,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法院认定青岭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与赵敏、姬松岭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直接关系,亦无不当。 审 判 长 方 芳 审 判 员 宁 晟 审 判 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戈 书 记 员 王利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