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高院案例: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就能和生父母恢复相互间的继承地位吗?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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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袁东波与李玉明系夫妻关系,育有袁某3、袁某4、袁某2、袁某1、袁某5五个子女。1964年,袁某1被袁宗善、潘淑贤收养。1983年,袁宗善去世。1986年,经法院判决确认解除潘淑贤、袁某1的养母子关系。1990年3月8日,袁东波去世。1997年2月16日,李玉明去世,遗留房产一套。袁某1主张其作为袁东波、李玉明的生子女,在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已经与袁东波、李玉明自动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17号房屋被继承人的遗产,袁某1有权继承。对此,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 | 小军家事团队 裁判要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该条应当理解为,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双方须协商一致才可恢复,协商一致可以包括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行为的方式。法院根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综合认定生父母与养子女未以行为方式就恢复父母子女关系达成一致,进而认定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案号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4764号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1262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4003号 案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某1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4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某5 袁东波与李玉明系夫妻关系,育有袁某3、袁某4、袁某2、袁某1、袁某5五个子女。1964年,袁某1被袁宗善、潘淑贤收养。1983年,袁宗善去世。1986年,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86)津南法民判字第196号】,确认解除潘淑贤、袁某1的养母子关系。1990年3月8日,袁东波去世。1997年2月16日,李玉明去世。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袁某1是否享有对李玉明、袁东波遗产的继承权。依据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可以认定,袁某1自幼被袁宗善、潘淑贤收养。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在袁宗善去世后,潘淑贤又与袁某1解除了收养关系。因此,本案难点在于袁某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认定。虽然本案中解除收养的行为发生在1986年,但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应当适用现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该条应当理解为,被收养人已经成年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双方须协商一致才可恢复,协商一致可以包括书面形式或者其他行为的方式。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袁东波、李玉明在袁某1与潘淑贤解除收养关系后未能就恢复关系达成书面协议,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因此,一审法院重点认定袁某1与袁东波、李玉明是否以行为的方式就恢复关系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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