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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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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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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送达程序

(一)公约送达程序概述

1. 《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

《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在文书的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本公约不予适用。”这意味着公约只适用于文书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送达,但不适用于收件人地址不详的场合;送达只适用于民商事案件中,涉外离婚案属于民商事案件范畴,因此也适用该公约进行送达;法院发出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判决书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均属于公约提交的“司法和司法外文书”概念之范围。

2. 我国对公约的一些条款所作的保留

关于送达的必要性。我国提出“只有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公民时”,才能采用上述方式在我国境内进行送达的保留意见。

关于送达方式。对公约三种替代送达方式即邮寄送达、文件发送国司法助理人员,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目的地的上述人员送达、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官员及其他主管人员送达的规定,我国均提出反对在我国境内适用的保留意见。

关于视为送达的期限规定。我国提出“依公约规定的一种方式传递有关文书,自传递文书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已尽了一切合理的努力仍未收到送达证明的,我国法院可以不依公约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的保留意见。

关于上诉权。我国提出“被告要求免失上诉权的申请只能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否则我国法院不予受理”的保留意见。

3. 公约送达方式是否优先适用于我国涉外案件送达方式

《海牙送达公约》主要内容其实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国际公约中规定的送达方式”的补充细化,比照送达方式,公约与我国民诉法无特别之处,更无冲突之处,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因此能以国内法规定的方式送达的,就不必然要适用公约来送达。

(二)适用公约送达的情形

1. 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流程。

根据《执行通知》第一条规定,凡公约成员国驻华使、领馆转送该国法院或其他机关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应直接送交司法部,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2. 我国法院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流程。

根据《执行通知》第四条规定,我国法院若请求公约成员国向该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书和所送司法文书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转送给该国指定的中央机关;必要时,也可由最高人们法院送我国驻该国使馆转送给该所指定的中央机关。

3. 我国法院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流程。

根据《执行通知》第五条规定,我国法院欲向在公约成员国的中国公民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可委托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委托书和所送司法文书应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送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径送或经司法部转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送达给当事人。

二、非公约成员国的送达程序

(一)外交途径的送达程序

无法依照司法协助协议和《海牙送达公约》送达的,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1. 同我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我国法院向我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流程。

根据《送达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外交部领事司转递给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该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所附送达回证上签字后,中级人民法院将送达回证退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退给对方;如为附送达回证,则由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送达证明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再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给对方。

2. 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流程。

根据《送达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3. 我国法院向在外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流程。

根据《送达通知》第五条规定,如该国在允许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送达,可委托我驻该国使、领馆送达。

(二)依司法互助协定规定的送达程序

目前我国同超过三十个国家签订了民事商事司法协助协定,协定都涉及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规定,具体的送达程序依据司法协助协定的内容来执行。

三、港澳台地区送达程序

(一)香港地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因此,基层法院直接将材料寄给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即可,并没有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中转。

(二)澳门地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第二条规定,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均须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因此,基层法院直接将材料同样寄给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即可,并没有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中转。

(三)台湾地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涉外离婚案件的特点,涉及港澳地区的送达方式有直接向自然人送达、向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送达、邮寄送达、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