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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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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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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诉前调解的步骤和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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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诉前调解的步骤和技巧,我们先将诉前调解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步接触阶段、深入交流阶段、总结结论阶段,根据每个阶段的不同特点,我们将分别论述:

第一,初步接触阶段。

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一般律师就会记录另一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如电话、邮箱等。完成诉前准备阶段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即开始与对方当事人接触。

一般而言,对于一方律师的协商邀请,另一方一般会有三种回应模式:

第一种:冷漠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20%左右。比如,当一方律师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态度非常不配合,说:“我不想给你谈,有什么事你让他/她直接找我”,然后“啪”将电话扣掉。甚至有的当事人一听到是律师,随即就会干脆地将电话扣掉。遇到这种情况,律师要抱着理解和宽容的心态。本来,处于离婚边缘当事人的心态就烦躁易怒,并且,对于对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委屈律师都不了解,对方脾气大了一些,也是性情所致。对于冷漠回应的当事人,应婉言告之协商离婚是有利于双方的处理模式,希望对方考虑几天,过一些时候再与其联系。

第二种:消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30%左右。比如,当一方律师拨通另一方电话后,另一方并不拒绝,而是直接问:“那你们现在的方案是什么?条件是什么啊?财产怎么分啊?”一般情况下,初次与对方沟通,不要直接就具体问题进行协商,因为对方刚刚知道自己的身份或来意,思想上敌意很大,并且回复往往不是理性的,因此,只要初步接洽就可。正式的协商,最好还是给对方几天的思考时间,再另行约谈最好。

第三种:积极回应模式,占回应比例的50%左右。比如,另一方非常配合一方律师的协商邀请,并同意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和交流。这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开始,当然并不意味着调解成功概率的增加,但对于找到双方的差距,自然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对方同意协商,一般可以邀请对方到律师事务所或其它茶室、咖啡馆协商最好,这些场所有协商的气氛,环境也较为安静,有利于协商的进行。

长期的实践经验证明,协商最大的技巧在于务实和真诚。特别是对于婚姻律师而言,切忌在对方当事人面前显示出好像多么尊贵的样子,请充分尊重对方当事人,理解其承担的压力和承受的痛苦。也不要空话连篇,讲大道理,那样只能使对方当事人觉得你这个人虚伪。居中调解时,也不能一味维护自己委托人的权益,而是要站在一个适中、公平的角度,客观分析一下双方的利与不利:如果调解成功,双方有什么好处和不好之处。如果调解不成走到诉讼地步,双方的成本和法院判决的可能性。只要律师分析的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即使对方当事人抱有敌意,也会不得不认真考虑律师的话。

第二,反复协商阶段。

有的案件,可能进入不到深入交流阶段就要草草总结,为下一步处理做打算了。但70%的案件,都可能就具体的分配比例和条件讨价还价。并且,讨价还价的依据,不仅仅在于法律方面,而且还往往带有感情色彩。比如,一再强调的男方照顾女方,不带小孩子一方照顾带小孩一方,过错方照顾无过错方。经过反复的讨价还价,要么双方距离共同点越来越进,要么会在某一个阶段僵持不下,最终没有战果。

一般而言,如果能进入深入的协商,所需要的协商谈判的时间可能要远远超过二周的时间,可能需要一个月以上。时间长,不见得一定是件坏事。虽然拖得时间较长,疲惫是双方共同的感觉,加上随着社会上、工作中、家庭其它成员越来越明显的压力,有可能会使双方均降低自己的心理期望值,特别是对于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花费时间精力就离婚问题劳心伤神,不如退一步早点结束,将精力放到其它方面更为适合。

第三,总结结论阶段。

经过几周与对方当事人的交流谈判,双方离婚条件的分歧差渐渐清晰,一般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离婚方案:

一是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即依照法律的规定,双方财产分割及子女归属抚养的大概可能性处理方案。这个方案,如果法律适用争议不大,一般与法院判决的结果相差不大。

二是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一般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会比依法得出的处理方案给与对方的条件要好一些,因为提出离婚一方一般已经抱有做出一定牺牲和让步的心理准备。但这个让步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提出离婚的一方将宁愿花时间打官司让法院判决也不愿意做出再多的让步。

第三,被要求离婚一方的心理希望方案。通常,被要求离婚一方往往会利用另一方离婚心切的心理,提出一些高于法律分配数额的要求,并且,一般会高于另一方给予的条件,甚至会远远高于依法分割的所能取得的数额。

当双方提出的条件定格在一定程度且改变的可能性不大时,律师应对比、分析双方的差据,以及差距的原因。如果是由于自己一方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的差距,律师应劝导委托人见好就收,接受对自己相对有利的分配方式;如果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漫天要价,提出过分的要求,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为其分析其要求的不合法性,最终说服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接受现实的调解方案。

如果双方的差距最终不能弥合,案件即将进入诉讼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