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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可以规避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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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齐精智 继承法苑


遗嘱信托可以规避受托人及受益人的债务


作者:齐精智

作者简介:陕西明乐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该遗嘱并非是指定在生效时一次性获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以信托的形式,将遗产指定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其去世后对遗产进行管理,并根据遗嘱信托的规定对受益人进行分配。其中,根据《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齐精智律师提示可以确保作为遗嘱的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及受益人债权人的追索。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遗嘱信托所对应的遗产拥有了独立性。


遗嘱信托中的遗产,不得被继承人们所分割,这与一般遗嘱和遗赠下的遗产不同。遗嘱信托下的遗产虽然由受托人持有、在受托人名下,但是遗产为信托财产,不归属于受托人。受托人的自身风险不波及该信托财产。独立性还意味着信托财产不直接归属于受益人。


二、遗嘱信托可以规避受托人与受益人的债权人向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1、遗嘱信托可以规避受托人的债权人向信托财产主张权利。


《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十八条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2、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95.【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委托人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依法设立后,该信托财产即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固有财产。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财产,以及通过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均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死亡前负债的,受托人不能以信托财产为由对抗债权人的追索。


1、遗嘱信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继承篇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遗嘱信托首先的法律本质还是遗嘱,如果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信托的方式,就可以逃避生前所负债务的执行,那么将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2、债权人可以撤销损害其利益的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综上,遗嘱信托可以确保作为遗嘱的信托财产不受受托人及受益人债权人的追索,但是委托人即立遗嘱人所负债务可以在遗产的范围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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