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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自杀身亡,父亲隐瞒女儿再婚!女儿起诉父亲要求分继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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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旭凡 上海法治报  


女儿要求继承继母遗产,一纸诉状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记者近期从裁判文书网上获悉了这样一则案例,吴丽的继母徐曼因患抑郁症自杀身亡,而亲生父亲吴强又向自己隐瞒了“三婚”的事实,面对继母的遗产又有了新的使用人,吴丽将不愿分割遗产的父亲告上法庭。


继母身亡,父亲再婚


吴强和第一任妻子吴芳生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吴大、吴二和吴丽,1983年吴芳去世,吴强与徐曼再婚,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徐曼的父母也早已离世。


吴二和吴丽跟随吴强和徐曼生活在苏州,吴二在初中毕业后来到上海读书并定居,吴丽在1998年结婚后搬离,吴大一直跟随外婆在上海生活居住。


2014年,徐曼被诊断为抑郁症,治疗后出院又再次复发。2016年3月9日徐曼在一车库内自杀身亡。之后吴强又与江霞登记结婚,但吴丽称父亲一直未告知其再婚的事宜,并对此表示很不理解。


因为吴强再婚后,徐曼的遗产又有了新的使用人,吴丽多次和父亲吴强协商,请求对继母的遗产进行分割,但均被拒绝,因此将其告上法庭。


名下两处房产,女儿要求继承


经查,徐曼名下有两处房产,一处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另一处房屋登记在徐曼个人名下。


吴强称,该房屋为二人共同购置,但为了防止自己走在徐曼前面,便于2013年11月在房屋登记申请书中写明自愿放弃该房产权,将所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赠予徐曼。2013年9月,徐曼将该房屋以每月2200元的价格进行出租,租期为一年。

吴丽要求将徐曼遗产中第一处房产的1/6份额、第二处房产的1/3份额,以及两套房屋自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的租金,合计1140389.5元中归属于自己的部分分配给她。


吴强辩称,上述的两套房屋与现任妻子江霞没有关系,同时吴丽对徐曼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其也没有相应的继承权。


两方证言,孰是孰非


庭审中,吴丽的孩子小朱出庭作证,其陈述:“我妈一直带我们逢年过节去外婆家里,我生日也经常一起聚餐”。同时,小朱还说:“外婆得病后我妈都有去陪护,我父亲做饭后带过去;外婆生病我们几次过去时,我妈一直提议要不要出去散心。”小朱表示,外婆徐曼是在其初三时去世,去探望她是在那之前,具体记不清了,但他们最后一次吃饭还是沟通得很好。

通过小朱的陈述,可以看出吴丽和家人与徐曼常有联系,并对其进行开导,也并没有不履行赡养义务。但吴强请来的三位证人的说法却并非如此。


证人老吴说:“我是徐曼的邻居,我从来没见过吴老师的子女。”老吴表示,曾经在晚上和徐曼一起散步,知道徐曼患有抑郁症还劝其想开一点,但徐曼说没有自己的孩子,将来生病也没人管。“我和徐曼不是一个单元的,不是特别熟,偶尔出来散步会碰到。”老吴说道。


“徐曼的性格很内向,好像有些抑郁的样子,她说她自己没有生育,没有自己的子女,没有什么亲情感。”证人老陈说,“我好像也看不到他们家有年纪轻的人来。”


法院判决,定额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吴强和徐曼结婚时,吴二和吴丽因尚未成年,和夫妻二人生活过较长一段时间,可以认定徐曼与吴二、吴丽之间存在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此,二人对徐曼的财产都拥有继承权。而一直与外婆生活在上海的吴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与徐曼共同生活过较长时间,法院无法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吴大不具有继承权。

按照法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这里,因为吴强一直和徐曼一起生活,对其照顾较多,因此可以适当多分


最终判定,对于吴强、徐曼两人共有的房屋,吴强、吴丽、吴二所占份额为75%、12.5%、12.5%,对于徐曼名下的房屋,三人分别占有50%、25%、25%份额,而自徐曼去世后至2020年8月31日的共计119726元房屋租金,吴强应给到吴丽、吴二各29931.5元,此后的租金仍可按各方所占比例进行分割。(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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