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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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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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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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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法院开庭,还是在法院下设的法庭开庭,也不论法院装修豪华,还是设施简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基本上都会在开庭时予以告之。有些情况下,如果双方都聘请了律师,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能这一步就要省略了。但是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重要的。

在庭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很多项,最重要的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如果觉得自己打官司没底,或自己因故不能出庭,需要请人代为出庭,法律是允许的。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可以是法律工作者,也可以是当事人的同事、朋友等。

如果当事人聘请律师出庭,需要和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还要向法院出具公函。

如果当事人聘请其朋友或同事出庭,只要将授权委托书交至法院即可,法院如果查明当事人授权的人不会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一般都会批准的。当事人聘请其朋友、同事出庭时,应带好身份证以备法院核实。

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是指法院的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审判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生当事人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况。

3.当事人有权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

提交证据即是权利又是义务。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质证,或法官也不愿意让当事人质证的尴尬场面。比如,原告欲向法院播放被告婚外情内容的录音,而被告以未经其同意,或以该录音内容为数码形式为由,拒绝质证,法院有时候也嫌麻烦,就劝当事人不要播放。我们认为,当事人有权围绕主张提交证据,至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明效力的大小,最终应当在质证后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而不能连质证的程序都不进行。因此,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坚持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如果法院一再拒绝,可以申请书记员将当事人的要求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当然,如果一方当事人一再坚持,法院大多数下还是会同意播放的。

4.当事人有权向对方发问。

在法庭调查进入尾声后,法院应该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在有些案件中,向对方当事人发问,对于澄清案件事实是有效的,但有的当事人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可能不知道有这一项权利,有时法官也会忘记征求一下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就进入了辩论阶段,因此,这里提醒当事人应该注意。

5当事人有相互辩论的权利。

我们有时会遇上有些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在陈述其案件败诉理由的时候会说:“在法庭上,法官根本不让我们说话。”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基本不可能发生。当事人有相互辩论的权利,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法官不可能不让当事人讲话的,只是当事人对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楚而已,在不该说话的时候说话,在该辩论的时候又不能从容把握的结果。当事人应该明白,什么时候可以讲话,以及应该讲什么话。有些当事人诉苦说,我刚讲两句,法官就打断我了,不让我讲了。我想,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存在的可能性有二种:

第一,当事人讲话不是时机。在法庭上,法官主持案件的审理,一切诉讼程序要依法官的指挥进行,不能谁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谁想什么时候说就什么时候说,那样法庭审理秩序就会被打乱。因此,当事人讲话要按法定顺序来,而不能随意插话以及打断当事人的话。

第二,当事人讲的话与案件没有关系,或重复已讲过的话。法庭审理案件时间有限,辩论或发言是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风马牛不相及的事儿,法官是没有兴趣听的。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讲一些自己认为与案件有关,但法官认为与争议焦点无关的话,或当事人讲了之前或代理人已经讲过的话,或陈述相似的意见,法官就可能会打断当事人的话,不让其继续,这些都是正常的。

6当事人有取得裁判文书的权利。

不论案件是判决还是裁定,当事人都有权利取得判断文书。有的婚姻案件因为调解结案,因此,法官可能作了一个调解笔录就结案了,没裁判文书,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仍有权复印该调解会谈的笔录,以证明案件的结果。

实践中,当我们听到有的当事人说,法院根本没有将裁决文书送给当事人,我们听了一般不会相信。要么是送达程序上出了问题,即法院的送达文书不是当事人亲自签收的,所以当事人才觉得自己没有收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和承办法官联系,因为如果是送达出了问题,案件就生效了,法官也有责任,因此,多问,多了解情况,才有助于问题的解决。

7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

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当事人都有对判决不服上诉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上诉,就意味着当事人即将到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打官司。如果当事人基于法院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一般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是否上诉,当事人需在收到一审判决书的15日内仔细斟酌,以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