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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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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央法院受理首例“否认亲子关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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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西安中院


近日,原告唐某以不知道被告刘某何时出生、刘某母亲何时怀孕、未见过其孕期状态、离婚协议中共同确认“无子女”等一系列事实为由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纠纷


“亲子关系纠纷”是民法典生效后的新增案由之一。立案庭法官助理冯浩仔细审核原告提交的诉状、身份证明、代理手续、离婚协议等证据材料后认为,案件属于未央法院管辖,符合立案登记规定,以“亲子关系纠纷”项下三级案由“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登记、受理了此案。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发布后,未央法院受理的首例新增案由的案件,也拉开了适用民法典的序幕。


【法官释法】


谁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该规定明确了父或母及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资格,但两类主体的权利并不完全相同。父或母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也可以请求否认亲子关系,而子女则仅可针对确认亲子关系提起诉讼,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成年子女借诉讼逃避赡养义务。值得说明的是,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子女只能是“成年子女”,且仅指生子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这一条款从立法上解决了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的起诉无门的窘境。

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条件?


《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规定,只有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基础上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必须同时满足。因为,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如果仅凭怀疑或猜测就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仅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也不符合构建和谐家庭关系的要求。


来源:未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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