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婚前财产的婚后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二维码 241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如羊(原物)和羊毛(孳息),果树(原物)和果实(孳息);及法定孳息,如房屋(原物)和租金(孳息),存款(原物)和利息(孳息)。

该条款的表述较为法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哪些属于孳息,哪些属于自然增值,应如何认定?事实上,该条款在实践中确实也涉及到多种纷繁复杂的情况,因而,法院在认定上也各有不同,存在较大的争议及自由裁量的空间。

1、一方婚前的储蓄及购买的债券所产生的利息,如何认定?

储蓄及债券及所产生的利息属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股票、基金、黄金或古董在婚后的增值及转让款,如何认定?

上述财产在婚后转让的,属于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换;如在抛售时有增值,该增值应认定为婚前财产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增值部分还是转让款都应属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设立的公司,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分红收益,如何认定?

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一方婚前投资的公司于婚后转让股权,转让的股价款收益,如何认定?

属于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换,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5、一方婚前拥有产权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如何认定?

从民法概念上来说,租金为房屋的孳息。如严格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法院的审判思路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租金一般可认定为共同所有。

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其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事实上,在《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经过反复斟酌,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删去了“贡献”的条款。虽然,是否有贡献,在正式的司法解释中被删去,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婚前财产在婚后处置的收益中即包含基于婚前财产本身的价值及增值,也包含婚后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等等。

比如一方婚前设立的公司,在结婚5年后转让股权,该股权在转让时有了很大的增值,则该股权转让款的收益应如何认定?

因该股权为婚前取得,婚后将其转让,应为婚前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变,但该股权有了增值,增值部分包含了婚前及婚后5年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成果,那么增值部分里有多少可归属于婚前的贡献,又有多少属于婚后努力的成果呢?这中间的比例很难确定。

对于此种情况,作者认为该股权转让款中属于一方婚前投资的出资额应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股权增值部分,应按照婚前及婚后的实际持股时间,公司在婚前及婚后的具体经营情况,双方对于公司经营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一个合理的比例。

又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未追加资金,但却进行过多次抛售买入后取得的款项,该如何认定?

对于此种情况,作者认为,一方婚前的股票在婚后抛售,应为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变,其增值也应认定为原物的孳息,为个人财产。但是其在抛售后又再行买入,则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还会出现婚前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同。如一方将婚前拥有的股票抛售后于婚后买了一套房屋共同居住,一方将婚前的房产抛售后于婚后设立了一家公司;同时还会涉及到在购买房屋和设立公司时,房屋购买价款和公司出资额中还包含了婚后积蓄的情况。

对于上述情况,作者认为,首先应考虑房屋和股权的登记情况:

(1)如房屋和股权登记于双方名下的,则视为一方已将其婚前财产赠与另一方,通过处理婚前财产取得的婚后财产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2)如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则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去除一方婚前财产的份额。其增值部分包含一方以婚前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婚后投资取得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人民法院对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处理原则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作出综合判决。

作者认为在处理上述问题时,还应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双方对收益所作的贡献,以及收益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的相关性来作出综合判断。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