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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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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婚后产生孳息或增值部分是否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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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对此问题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个人婚前财产婚后孳息的认定问题,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我们案件处理的一个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在法律上和司法解释层面仍然是空白。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吗,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在离婚案件中涉及最多的就是法定孳息,如一方个人婚前存款的利息、一个个人婚前房屋的租金等。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都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是经济学用语,是指“未经经营发展纯粹依靠时间推移造成的增值如‘圈地’后炒卖地皮获利买楼后转卖他人获利等均属‘自然增值’的范畴。”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应该主要指的就是房屋的市场价值的增值。举例来说,若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子,价值100万元,结婚后男方只是单纯地持有该套房子且未作任何经营、租售等,5年后随着周边房价翻番,该套房子包括按市场价增值部分全都归男方所有。若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为做生意而出售该套房子筹集资金的,在做生意期间因经营良好而赚到100万元,此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此投资经营增值的10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新解释有了新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一些情形不好把握。如,一方婚前所有的股票基金收益如何认定?一方所有的公司股权,婚后却未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婚后的增值部分是“自然”增值还是婚后投资经营所得?还是难以界定。对于当事人来说,首先就要保留好相关财产证据,证明孳息及增值收益确实是由自己婚前财产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