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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尽孝获数万遗产 法官:继承应以孝为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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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柳北区人民法院 家事法苑 #时间:2021-11-03 “ 柳北法院依法裁判一起继承人以外的人赡养老人酌情分得遗产继承纠纷案
李家姊妹孝顺老人胜近亲,按遗嘱处置遗产却成被告 基本案情 68岁的宋泯(化名)与65岁的蒋梅(化名)于2002年再婚,宋泯再婚前生育的四名子女宋一(化名)、宋二(化名)、宋三(化名)、宋四(化名)均已成年,蒋梅再婚前生育的三名子女李一(化名)、李二(化名)、李三(化名)也已成年,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
审查继承人资格有发现,李家姊妹因尽孝可适当分得遗产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宋家姊妹与李家姊妹就如何分配宋泯遗产,观点不一,各执一词。 宋家姊妹诉称
李家姊妹辩称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有遗嘱的继承应按遗嘱处置遗产。蒋梅身前留有遗嘱,遗嘱处置了蒋梅和宋泯二人婚后购买的房产,遗嘱中记叙的“宋泯不得分割、无权继承”该房产,已经表明该房产是蒋梅的个人财产,李二作为蒋梅的合法继承人,按照蒋梅所留遗嘱处置遗产并无不当。其次,宋家姊妹身为被继承人宋泯的亲子女,宋泯年老体衰后,一直都是李二、李三陪伴左右、照顾扶养,宋家姊妹长期来一直不管不顾,根本没有尽到作为子女应尽的孝顺义务,按照法律,未尽赡养义务的人不应享有继承权,不应分得宋泯遗产,望法院依法驳回宋家姊妹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宋泯和蒋梅二人婚后购买的城中区某小区商品房,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宋泯和蒋梅二人再婚时,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相互之间不形成继母子女、继父子女的关系。李三先于被继承人蒋梅死亡,应由李三的晚辈直系血亲即李三的子女代位继承,故被继承人蒋梅死亡后,其遗产应由李一、李二及李三的子女共同继承。 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根据遗嘱记叙“宋泯和蒋梅二人长期跟随李二、李三共同生活,受其照顾”相关内容及李家姊妹自述、申请,法院依职权前往宋泯、蒋梅身前所居住小区,走访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关于被继承人宋泯与蒋梅再婚后的生活情况,答复称,两位老人再婚后跟随李三一家生活在涉案房产内,李三去世后,两位老人一直与李二一家共同居住生活,由李二一家照顾生活起居。法院对李二、李三长期陪伴、照顾宋泯和蒋梅两位老人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房产的继承问题。涉案房产购买于被继承人宋泯与蒋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各享有一半的产权,被继承人蒋梅自书遗嘱中处分了宋泯财产部分的内容无效,其仅能处分自己享有的1/2产权份额。被继承人蒋梅死亡时,其享有的1/2的房产份额属于遗产,发生继承,根据其遗嘱内容,上述遗产份额由李一、李二及李三的子女各继承1/6。 被继承人宋泯于2018年死亡,涉案房产1/2的产权份额属于其遗产,发生继承。宋家四姊妹系被继承人宋泯的合法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其遗产。根据被继承人蒋梅自书遗嘱的内容及本院走访情况可知,两位老人晚年主要由李三及李二照顾。李二及李三虽不是被继承人宋泯的继承人,但对其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扶养较多,处理遗产时依法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本院酌情认定涉案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宋泯1/2的遗产份额由李二及李三子女共同继承3/5的比例,其余2/5的比例由宋家四姊妹共同继承,即宋家四姊妹各自继承涉案房产的1/20产权份额。 另,因涉案房产已按49万元售卖他人,且售房款由李二收执,故根据上述各继承人继承房产的份额折算实际钱款后,由李二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即李一继承1/6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81667元,李二继承19/6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155167元,李三的子女继承19/6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分配得155167元,宋家四姊妹各继承1/20的房产份额,折算售房款四人各分配得24500元。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李二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各继承人支付相应钱款。案件宣判后,各继承人息诉服判,均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有话说 法官介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人们所推崇,为法律所保护。当前一般家庭赡养老人,普遍表现为与年迈的父母共同生活、照顾起居,不仅体现在物质帮助上,还体现在日常生活的陪伴以及精神慰藉上。为此我国原《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两种尽孝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沿袭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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