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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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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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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小军家事选编 小军家事


编者说:


在这互联网时代,与人们生活有着密切联系的APP基本与手机号码进行了绑定,有些号码还被称为“幸运号”“吉祥号”或者有着特殊意义,这使得手机号码不再单纯地是一串数字。然而,虽然手机号码已经出现了很多年,但相关的立法一直未对手机号码能否继承事宜作出明确规定。那么,一旦使用者去世,手机号码可以“继承”吗?对此,司法案例存在着不同的判法,应予重视。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本期编辑 | 朱云红


案例一:赵某、支某法定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


被继承人赵某生前个人使用的手机号的使用权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


#案号


一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2614号

二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津03民终509号


#案情简介


赵某1系赵某之女,支某系赵某之母,高某系赵某之妻。被继承人赵某于2017年9月17日死亡。涉案手机号码138××××9848系赵某生前个人使用并登记在赵某名下。2017年9月25日被告高某在移动通信河北路营业厅处将该手机号码过户至自己名下。


庭审中,移动通信河北路营业厅陈述依据移动公司的天津移动客户有效身份验证管理规定,在核实了赵某的死亡证明、户口本、高某的身份证,确认高某是赵某同为一个户口本上的配偶的基础之上,为高某办理了号码过户手续;在办理该手机号码开卡、过户等相关手续过程中没有收取费用。赵某1和支某认为该手机号码使用权应由赵某1继承,移动通信河北路营业将赵某名下手机号码138××××9848的使用权过户至高某名下的行为无效,故提起诉讼,主张被继承人电话号码的使用权由其继承。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某1主张被继承人电话号码的使用权由其继承是否应得到法律支持。本案诉争的电话号码是被继承人生前赵某个人使用的138××××9848SIM卡,该卡的使用权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高某作为合法继承人之一,将该号码过户至其名下,并继续使用无不妥;移动通信河北路营业厅为高某办理过户亦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手机号码具有排他性使用的特征,无法采用共有方式处理,且难以分割。现赵某1要求继承上述电话号码使用权的主张于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孙某1、孙某2等继承纠纷


#裁判要旨


梅某伟生前使用某手机号码,系基于梅某伟与通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案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7976号


#案情简介


孙某1与梅某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2年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梅某伟于2020年6月24日在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杭州医院因胰腺恶性肿瘤去世。孙某1基于对梅某伟的情感,希望登记于梅某伟名下的号码为139XXXXXXXX、135XXXXXXXX的两个手机号码和话费余额或欠费由其继承,并将手机号码转至其名下,以保留手机号码用于怀念,故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对孙某1要求继承梅某伟名下手机号码一事,首先,孙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中135XXXXXXXX的手机号码由梅某伟生前使用;其次,梅某伟生前使用某手机号码,系基于梅某伟与通信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对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梅某伟生前使用的手机号码能否过户至孙某1名下,可由孙某1与通信公司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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