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妻子不同意生孩子,怎么办?

 二维码 75

原创 林亦雯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幸福小家成就大家


在一档婚姻纪实类真人秀综艺节目中,我们关注到一对正打算离婚的夫妻,只要不谈到生孩子,两个人就还能嘻嘻哈哈地过;但是一提到生孩子,两个人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很紧张。于是,“要不要生孩子”就成了魏先生和佟女士的婚姻痛点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生育权。当夫妻之间因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立法优先选择保护女性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法律赋予女性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男性不能强迫女性进行生育,这是女性所独有的法律权利。


法律之所以赋予女性生育自由权,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男女生理有差别。生育行为需要具备一定的生理和健康条件,并存在生育风险。男女的生理结构和哺育后代分工不同,女性在妊娠、分娩方面相比男性承担了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女性在生育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往往付出和牺牲较大。因此,生育对女性利益的影响大于男性。


二是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夫妻之间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就是否生育进行协商,一方不得将自己生育的意思或不生育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当夫妻双方对生育孩子发生严重分歧时,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互相尊重对方的生育意愿,争取达成共识。


在这档综艺节目中,佟女士认为魏先生身上有一些错误,如果这些错误不改正,婚姻就会出现很大问题。而魏先生则认为,他想要孩子是因为自己在婚姻中没有安全感,有了孩子才会有归属感,才能跟佟女士建立连接。其实,佟女士和魏先生能够主动揭开婚姻这块遮羞布,同框参加综艺,将各自的真实想法和担忧坦诚地搬到镜头里,这本身就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平等协商方式。


生育是个人生命的延续,是人类社会繁衍的基本活动,也是婚姻的一项重要职能,一方有生育的意愿,是完全合理的。夫妻双方应心平气和地就各自的生育观念、身体条件、经济状况、工作性质、抚养能力,以及父母的支持和协助抚养条件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充分的沟通交流,争取达成互相理解,取得共识。


其次,双方就生育问题协商不成,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损害赔偿吗?答案是否定的。


夫妻一方因生育问题提起诉讼,或者丈夫对擅自中止妊娠的妻子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女性享有生育的决定权,女性受孕后,胎儿构成了女性身体的组成部分,丈夫的生育权实现不得侵害女性的人身自由权。此外,鉴于生育行为的实现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协力才能完成,因此,女性决定不生育或者决定中止妊娠,是合法行使生育决定权,并没有对丈夫的生育权构成侵权,二者的纷争只能按照生育权冲突来处理。


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就是否生育的分歧无法消除,怎么办?


律师建议,如果夫妻在生育方面的矛盾达到无可调和的程度,经过平等协商期、“生孩冷静期”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理性地选择离婚途径解决。


男女的生育权是神圣的,男女的生育年龄段也是有限的。但婚姻中更可贵、更强韧的联系,既不是孩子,也不是金钱,而是精神的共同成长。


作者:林亦雯

责任编辑:姜阳喆

版面编辑:沈玉芳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