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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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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外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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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协议离婚

(一)在中国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在中国边境地区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中国边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协议离婚

《驻外使领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对在驻外使领馆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一、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在本馆依法缔结;三、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驻外使领馆申请协议离婚;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五、驻在国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登记离婚。”

这几个条件注意考察当事人居住国的法律是否承认领事婚姻,如不承认,则须按照居住国法律规定的手续来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回国内办理离婚。

二、涉外诉讼离婚

在我国民政机关或驻外使领馆办理协议离婚,还会产生较为严重的隐患,即世界上有些国家不承认协议离婚效力。因此,在我们不了解境外婚姻制度的时候,建议最好采用诉讼方式来解决涉外离婚,避免在中国发生的协议离婚得不到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