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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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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离婚纠纷诉讼财产分割的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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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武鹏 杨尚尚 金杜研究院

随着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快速发展,数字经济新模式与新业态层出不穷,随之而来的除了人们对金融服务品质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以及生活习惯的改变之外,社会财产的形式也愈加多元化、复杂化,数字货币资产便是其中之一。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群体持有数字货币资产,因其独有的特性,未来数字货币资产将可能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重大争议之一。

01

数字货币类型及概述

从目前主流分类来看,数字货币主要分为央行数字货币和加密数字货币。

1.央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央行数字货币,又称“法定数字货币”,英文简称CBDC,全称为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而中国版的央行数字货币又被称为数字人民币,英文简称DC/EP,全称为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本文所称“央行数字货币”仅指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首先,央行数字货币是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与实物人民币一样是法定货币。其次,央行数字货币采取中心化管理、双层运营,即由央行发行,由指定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运营。第三,央行数字货币主要定位于现金类支付凭证(M0)并主要用于零售支付,将与实物人民币长期共存,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经济价值。

央行数字货币具有多种特性,如兼具账户和价值特征、不计付利息、支付即结算、匿名性(可控匿名,遵循的是“小额匿名、大额可追溯的原则”)等。而数字钱包则是央行数字货币的载体和触达用户的媒介,指定运营机构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强度对数字人民币钱包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实名强弱程度赋予各类钱包不同的单笔、单日交易及余额限额。

目前,央行数字货币已在多个城市进行内部封点测试,如深圳、苏州、雄安、成都等。截至2021年6月30日,数字人民币试点场景已超132万个,覆盖生活缴费、餐饮服务、交通出行、购物消费、政务服务等多个领域。

2.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加密数字货币,又被称密码学货币、虚拟货币,其作为区块链技术最初的应用,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具有去中心化、匿名、不可篡改等特征,最被大家熟知的有比特币、以太坊等。

加密数字货币并不是由中央机构发行,而是依照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个人持有的加密数字货币主要存储在交易所和钱包,而钱包按照私钥存储的方式又分为热钱包和冷钱包。热钱包即联网钱包,互联网可以访问私钥位置,用户可以在网络和移动设备上使用虚拟货币,而冷钱包就是离线钱包,类似移动硬盘,不联网也不能访问私钥位置。但无论虚拟货币存在于哪个载体,用户在持有、转入或转出虚拟货币时通常只需要一个数字货币地址,该地址包括一个公钥和一个私钥,公钥就是一长串的代码,相当于这个数字货币的账号名称,私钥相当于个人设置的密码。公钥本身是公开的,知道公钥可以在公开的网络中查询到该数字货币地址中的所有交易往来、地址内现在所剩余的数字货币数量,而知道私钥的情况下就可以支配该地址中的数字货币。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数字货币地址并不与个人身份绑定,因此只知道公钥的情形下无法得知该数字货币由何人持有同时也无法对其进行支配。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球有超过1.5万种加密数字货币,总市值超过2万亿美元。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未来其种类和市值亦将不断增加。

3.两类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及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由于央行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具有货币属性,故其财产属性不言而喻,目前央行数字货币仅在部分城市内部封点测试,并没有全国流通,但未来其必将全国流通。因此,就目前情形下,在测试区域内,我们认为,央行数字货币可以被纳入财产的范畴并可以在离婚纠纷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而加密数字货币不同于法定货币,其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虚拟商品所具有的财产属性。2013年12月5日央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都指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既然加密数字货币是虚拟商品,那么就具有经济价值、能够被人力所支配和控制,也就可以被纳入财产的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

02

加密数字货币增加了离婚诉讼财产分配的复杂性

虽然央行数字货币和加密数字货币都能被纳入财产范畴并可以被分割,但其在离婚纠纷诉讼中所产生的风险和争议却并不相似。央行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具备法偿性和货币流通属性,因此分割和估值并不是难点,且当一方试图隐瞒转移央行数字货币时,另一方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向相关法定监管机构(虽然目前还没有确定)进行调查。而针对加密数字货币,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等特性且不与个人身份信息绑定,导致其增加了离婚纠纷诉讼中财产分配的复杂性,加大了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分割及执行的难度。因此下文仅探讨加密数字货币在离婚纠纷诉讼中的风险及争议。

1.分割难点一:难以举证

(1)难以证明配偶持有加密数字货币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钱包与私钥安全性极高,如何证明配偶持有加密数字货币是一大难题。首先,如上文所述,创设加密数字货币地址与银行开户不同,并不与个人身份绑定。因此即使一方怀疑配偶持有加密数字货币,但由于无法得知其数字货币地址,也就很难举证证明配偶是否持有以及持有多少加密数字货币。如果配偶一方直接在中心化交易所购买数字货币并存放在该交易平台,那么财产情况相对还比较好核实,中心化交易所需要实名认证,有些第三方专业机构可能对此能提供一些查询帮助。但如果数字货币购买存放在去中心化交易所或冷热钱包中,那么就非常难证明配偶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其次,加密数字货币地址不只一个,不同的币种可能对应不同的区块链地址,因此即使得知了一个数字货币地址,也无法穷尽其他数字货币地址。第三,即使知道配偶的数字货币地址,如果配偶予以否认,也很难证明该财产与配偶之间的关联性。

因此上述几个问题无形之中增加了一方的举证责任,而且不同于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或车辆等财产,在一方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前提下,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相关机构调取证据。对于加密数字货币,由于不存在集中的发行机构和监管机构,法院无法出具调查令,即使法院同意出具调查令似乎也难以确定相应的可调查机构。

(2)难以证明加密数字货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渠道多种多样,但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数字货币,在不考虑实践层面认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一方个人财产的难度及障碍的前提下,就法律层面[1]对其性质认定的原则是统一的。

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数字货币或婚后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数字货币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但若该数字货币在婚后产生了增值,增值部分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数字货币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该方是否对该数字货币进行了积极管理、是否投入了体力或脑力活动,如频繁操作、转账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方在婚前用数字货币投资区块链项目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通常也是以数字货币的方式呈现),一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数字货币,除特别情况或有特殊约定外,一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对加密数字货币的财产性质认定并不像法律规定的那样简便。第一,如前所述,一方婚前持有的数字货币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如该方对数字货币进行了积极管理,那么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同于传统的股权或股票,可以通过是否在该公司任职、是否参与了经营管理、是否进行了频繁的抛售等外在形式进行判断。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特性,导致实际上一方事很难举证证明配偶对该数字货币进行了频繁的转账及操作,也就无法认定该增值部分的性质。第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那么该财产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如果配偶的父母以数字货币的形式对该方进行了赠与,能否简单的认定该赠与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该赠与只是对子女一方单独的赠与?第三,若婚前夫妻一方自己将加密数字货币放入热钱包或冷钱包,婚后又将其获得的数字货币放入同一热钱包,法院很大可能基于混同认定全部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夫妻一方婚后将获得的数字货币存储于一个新的热钱包或冷钱包可以达到不混同的效果,但在举证方面非持币一方仍负有证明两个钱包开户日期和存入相关币种的时间的举证责任。

2.分割难题二:难以估值

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估值和分割是离婚纠纷诉讼中财产处理的核心。实践中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有几种处理方式,以股票为例,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股票全部归一方所有,取得股票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折价款,但法院也有可能会对股票数量直接进行分割,例如,一人一半。但加密数字货币不同于传统财产,其价值不像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它的价格24小时连续变动,每分每秒都在变化,而且毫无规律可言。以比特币为例,从2019年年底到2020年年初,其价格频频出现暴涨暴跌,最高时达到近2万美元的高点但之后不到两个月便跌至约6000美元。目前,比特币的价格又徘徊在4万美元左右。正是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浮动过大,在财产分割时很难对其进行估值,夫妻一方立案时主张的价值到法院实际判决时可能差距悬殊,甚至在判决到实际执行时价格也可能天差地别。因此如果非持币一方要求配偶就数字货币支付折价款,该以何时间点来对数字货币的价值进行估值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

不过如果仅对数字货币进行数量分割相对比较容易操作,参照比特币来说,比特币可分割至最小单位为0.00000001,分割时直接将比特币转移至夫妻另一方的比特币地址即可。但实践中可能也并非如此简单,如果非持币一方没有数字货币地址也不愿意接受数字货币的形式,届时也很难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而数字货币难以估值这个问题影响的不仅仅是财产分割,波及的还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讼费的问题。

3.分割难题三:难以执行

和其他传统财产不同,若一方不执行法院判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银行和其他服务机构须遵从法院的判决和指令。然而,对于加密数字货币而言,只有掌握钱包私钥的人才能支配该数字货币,因此他们相对来说就更容易藏匿和转移财产。即使法院判决直接分割加密数字货币,而持有私钥的配偶一方却不予配合,从现有技术来看,一般不存在直接强制执行该货币的可能性。

为避免无法执行,非持币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数字货币的价值,让持币一方给予现金补偿,但这样又会回归到数字货币估值难的困境之中。

4.解决困境的可能方式探讨

通常一方取得加密数字货币的方式包括如下:(1)在交易所(如火币、币安、OKEX、gate等)使用法定货币直接购买数字货币;(2)使用一种数字货币购买其他数字货币;(3)首次发行代币,如ICO(但该种方式被央行等七部委声明为非法);(4)对区块链项目进行投资以获得数字货币;(5)通过挖矿或游戏的方式取得数字货币;(6)投身区块链行业所获得工资、激励等;(7)其他可能的方式。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上述第(1)种方式即以法币直接购买加密数字货币,非持币一方可申请调取对方的银行流水,如发现对方有大额的银行流水支出,可由对方承担举证责任。对方需证明合理用处,如对方无法证明,则非持币一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的规定,请求法院对对方隐瞒、转移的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分或少分。但由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获得渠道多种多样,因此上述方式对于解决加密数字货币造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境无异于杯水车薪。

结语

数字货币资产作为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充满了未知和不确定性,在目前检索到的离婚诉讼及财产分割纠纷的案例中,还没有涉及数字货币资产的分割。但随着数字货币资产的盛行,未来的离婚纠纷诉讼中,其必然将成为财产分割的重大争议之一。而就加密数字货币而言,其对离婚财产分割造成的风险和争议也远不止于上述几点。随着加密数字货币的活跃,法律必然要介入这一新的领域。在此我们也建议,未来如果你们碰到此类新型财产争议,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脚注:

[1]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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