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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为孙子读书买房,产权该如何界定?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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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厦门中院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陈大爷没有证据证明各方达成过借款合意,但其儿子、儿媳亦没有证据证明该出资系对二人的赠与,不应将父母的购房出资理所当然地认为是赠与。在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但未明确表示该出资系对子女赠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房出资款系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因此,应当认定陈大爷购房总支出271万元的51%系给其儿子、儿媳的资金出借,其儿子、儿媳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儿媳不服一审判决 遂上诉至厦门中院
二审调解
厦门中院经进一步调查,法官分析认为,其儿媳持有51%产权的目的是挂名学区房以供小孩上学之用,不是当事人对该房产所有权份额的最终划分,难以认定各方存在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当事人纠纷的实质更接近于传统大家庭共有财产的析产纠纷。
考虑到其儿子、儿媳缺乏支付能力,宜协商通过将其儿媳持有的相应房产份额确认给陈大爷的方式,妥善保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在法官的耐心说理和劝导下,各方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了结纠纷,即各方确认案涉房产的实际购买及所有人为陈大爷,其拥有100%的产权,其儿子、儿媳配合完成过户手续;同时考虑到其儿媳一人带小孩的困难,陈大爷同意过户后支付10万元作为其生活费用。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类纠纷情况复杂,不宜全都采用判决子女偿还购房款的解决方式。
本案陈大爷的儿媳持有51%产权的目的是由其挂名学区房以供小孩上学之用,不是当事人对该房产所有权份额的最终划分,既没有赠与也没有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因此,对出资款性质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各方当事人对房产产权归属的真实意思。
在法官的说理和劝导下,法院促成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保护了陈大爷作为实际购买人的合法权益,其生活困难的儿媳不但不需要偿还购房款还获得了10万元的生活补助,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供稿:立案二庭编辑:林诗颖校对:周宗良责编:王惠传审核:安海涛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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