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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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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婚姻家庭关系对公司的法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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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真功夫、土豆网、赶集网等公司创始人的夫妻财产纠纷引发公众关注:土豆网创始人王微与前妻杨蕾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涉及到其持有土豆网的13.4%股权)仍陷在拉锯战中,公司上市被无限推迟。真功夫2010年年初迈过资本市场门槛时也出现了“窝里斗”,董事长蔡达标和大股东潘宇海两位创始人出现控制权的争夺,并咬出高管涉嫌经济犯罪,而潘宇海正是蔡达标前妻潘敏峰的弟弟,蔡达标与潘敏峰的离婚成为争端爆发的促发因素之一,这一遭创始人与妻子家族的恩怨情仇,让风投联动投资和今日投资始料未及,苦不堪言,直至现在真功夫的上市依旧悬疑未解。赶集网创始人总裁杨浩然则向法院申请裁决与前妻“婚姻关系无效”,而杨浩然前妻亦向法院申请杨浩然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无效,公司扩张和股东利益最大化都被摆在第二位,公司上市也变得遥遥无期。这些恩怨情仇都发生在公司上市前夜,土豆网CEO(首席执行官)王微的离婚官司导致了土豆网上市临门一脚受挫,也让国内视频网站赴美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 首次公开募股)第一单的名声落在了优酷头上。


可见,拟上市公司高管的婚姻或者家庭问题,实已致使公司因重大资产涉及权属纠纷,诸如高管的股权被依法冻结等,严重影响了公司上市的进程,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这对风险投资(PE)来说,则风险更是显而易见的,资本一旦进入某个项目,都要面对风险成本和时间成本,如果不能上市,风投就无法套现退出,这就意味着利润的损失甚至投资失败。由此,小小的离婚官司对IPO上市带来的杀伤力从此成为PE行业笑谈,但更为直接的则是由此引发的PE风险忧虑。而“后院烽火”正在演变成风投机构研究的经典案例,成为在风投和创业企业谈判桌上博弈的素材,甚至招致一些风投添加约束企业CEO婚姻的条款。即:在股东协议(SA)中增加条款,要求他们所投公司的CEO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股东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PE通常从三个方面选择投资对象,一是行业和上市公司基因,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三是管理。好的公司治理,意味着一个公司“既要有才又要有德”,若公司股东结构不稳定,没上市就争财争利,就算投了也难以享受到好的收益。故此,风投机构往往把项目创始人的夫妻关系也作为重要考察因素之一,以规避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如在设置红筹架构的案例中往往出于规避关联并购等审批的目的,许多公司的创始人配偶也会闪现在股东名单中,因此风投机构在投资协议中双方最后将对创始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可能出现的状况将设置许多的条款。比如:为了控制风险可能会让企业家在婚姻前与配偶签订婚前协议,甚至包括继承等许多特别的股权安排也会事先做好约定。再如:风投和企业会签一个股权保持协议,这种协议不一定在正式的投资协议中,但主要是为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保障企业家离婚而导致公司股权变动时投资者的利益,或者防止有人假借离婚转移资产,则如果在企业家的股份因离婚而导致股权须出让时,设置投资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等等。


从法律上说,婚姻自由是得到宪法保证的,结婚和离婚的权利受到明确保护,风投机构即便是设置约束婚姻的条款也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但事实上,作为风险控制的必要手段,企业家的婚姻问题现在也常常会出现在风投与企业家的谈判桌上,与限制婚姻迥异的是,风投往往是会对婚姻问题出现的各种后果提前进行约定。毋庸置疑,富人亲情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经济角度上讲,上市后再离婚确实比较合适,那为什么中国的企业,越到上市前夕,股权纠纷越严重,创始人“后院起火”频发?原因至少有三:一是在上市前关键时刻解决股权纠纷或提起离婚,可以增加谈判的筹码,轻松获得更大的利益;二是上市后再离婚,既是痴人说梦,也是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不负责任,还可能造成自身应得利益的严重缩水;三是股权的取得和股权来源(是否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是否是在婚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差异。


由此提出富人创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课题:亲情与财富的关系。这里的亲情包括夫妻情、父母子女情、兄弟姐妹情,富人的亲情与企业发展、财富创造休戚相关,亲情可以让财富保值增值,亲情破裂更可以让财富瞬间缩水,甚至毁掉财富。而企业家们既是家长,同时还是厂长、法定代表人,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还担负着社会责任,如依法纳税、提供就业机会等,因此,富人的亲情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出了私生活范畴,具有相当的社会性。


表象的背后其实存在更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家丑不可外扬”。因此,富人在处理离婚等类似家庭问题时,主要依赖于情感或家长的个人权威来解决,不太愿意接受太多外力的帮助或参与。其次,对家庭财产保护的防患意识不强。中国自改革开放至今才30多年,大部分富人产生于近20年内,他们之前没有太多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尽管国外不乏相关案例,但毕竟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法律环境不同,无法直接效仿。依靠个人威信来处理家族事宜毕竟存在太多的偶然性和不可复制性,而且,感情的影响总是有太多的不确定性,而富人一旦面临到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的境地,相较普通人处理经济纠纷更复杂,甚至升级到经济官司就在所难免。当面对诸如房产分割、房产所有权转让与确认、企业股权转让、股权确权、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的审计和评估等一系列问题时,才想到寻求相关法律人士介入时,已是为时已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形成的共有财产原则上为共同共有。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即家庭成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分的整体。共有财产在共有人之间,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外共有人负连带责任。家庭成员或夫妻设立的有限公司尽管是同一户籍名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家庭成员或者夫妻以各自的名义投资设立,但如果用以出资的财产并非家庭成员或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而是家庭或夫妻共有财产时,就表明设立有限公司的家庭成员或夫妻实际上是一个集合整体,彼此之间不构成股东关系,整个家庭或夫妻应视为一个投资主体。


民营企业家个人婚姻关系往往伴随着复杂的财产关系,如何界定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处理财产以及处理好公司股权等,也是民营企业家必须面对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事先的婚前财产公证、婚前协议、婚后所得约定等法律文件,往往会使企业家的离婚问题成为一个相当复杂的难题[如现今被炒得沸沸扬扬的民营钢铁巨头日照钢铁集团掌门人杜双华其妻宋雅红“被离婚”案及宋雅红再诉杜双华国内第一(财产)离婚案],最后只能选择议价离婚、高价离婚,对个人或公司均造成极坏影响。其次,民营企业家在生前如果未对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继承分割有个详尽的安排,则必然将会对企业的持续发展遗留无尽的后患,进而出现继承中的法律风险(如槟榔大王胖哥王继业遗产继承案),家庭财产争夺战硝烟四起,不仅亲情反目,一生的奠基就此败落,这是每个企业家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故此,防患于未然,求助于法律、理财等方面专业人士根据个人情况设计和作出不同类型的财产安排或信托等,增强自身法律意识,才是富人平衡家庭和企业的“维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