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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而损害债权的,债权人该怎样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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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利平 蒋讲家事法

编者按:近些年来,债务人夫妻通过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大宗财产或者大额资产归非举债方的配偶个人所有或者归子女所有,以逃避债务,这类情形时有发生。为保护债权,维护社会公平,《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请求权,当该类财产转移行为损害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该财产转让行为。张利平律师的文章《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而损害债权的,债权人该怎样行使撤销权?》清晰地梳理了债权人应对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策略,阐明了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的考虑要点,并配有真实案例,颇有启发和参考价值。

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而损害债权的,债权人该怎样行使撤销权?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利平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会用《离婚协议》来转移自己的财产或设置不公平、不对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归属约定。对于债务人夫妻共同债务而言,因债权人可以不受债务人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限制而仍然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债务,因此不存在债权人维权之说。而对于债务人个人债务来说,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时,债权人该如何保障其权益呢?

一、债务人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主要方式

实践中,债务人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主要方式有两种:

1.债务人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形比较常见。大多表现为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等大宗或者大额财产约定归举债人的配偶另一方个人所有,或者约定归双方的子女所有;也有少数情况是举债配偶将其个人财产约定归配偶另一方个人所有或者归子女所有。

2.约定“天价”抚养费以达到转移债务人财产的效果。这是一种更隐秘的财产转移方式。

二、债权的救济途径

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债务人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情形,债权人的主要救济途径有两种: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约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有明文规定。

第538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39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540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41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542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确认无效,即主张债务人与其配偶的《离婚协议》相关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债权人主张《离婚协议》有关条款无效案件中,涉及到债务人主观方面存在“恶意串通”,对债权人的举证要求高,故现实中,这类诉讼的胜诉难度大。实践中,债权人更多地利用前述第一种救济途径,即行使撤销权。然而,当行使撤销权因除斥期间超过而无法胜诉时,当事人也可以考虑直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关条款无效。

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争议的诉讼策略

(一) 确定适格当事人

常见案件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的配偶列为第三人。如果《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涉及到债务人子女的,则可以考虑同时将该子女列为第三人。

(二)诉讼请求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诉讼请求确定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部分或者全部,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将涉案财产变更登记为共有或各占适当比例【可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820号】;(2) 判令被告(第三人)承担原告为实现撤销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等必要开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举证思路和证据罗列

通常,债权人举证思路如下:首先,证明合法、确定的债权存在;其次,证明被告的《离婚协议》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且损害了债权实现;其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

根据上述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 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3. 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4. 债权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774号民事判决书】。

四、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争议时考量要点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备全体债权人债权的清偿,体现现代民法强化诚信原则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同时,因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债权人的债权效力延展到了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介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中。如果适用不当,极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债务人对于财产的自治和处分。因此,评判债权人撤销权应否得到支持时,应当综合平衡债权人权利、债务人自治以及第三人交易安全三者之间的平衡。而《离婚协议》系集当事人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于一体的特殊协议,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且财产处置一般与身份解除具有关联性,从维护身份关系稳定角度,法官对相关内容撤销会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参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774号判决书】。

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即归纳整理为案件争议焦点。

(一)债权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

法官都会将债权真实存在确定为一个基本条件,但该债权是否必须经过法院确认?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也存在不同判例。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774号判决书论述不准许撤销的原因时,认为债权及履行期限尚未经过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28905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表述为“冯某某对吴某某与陈某享有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但是,安徽省高院(2020)皖民申394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则认为:但该规定并未以债权的司法确认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本案债权人章某某提供的涉案借条能够证明章某某与孙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章某某具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事实依据。

(二)能否适用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来撤销《离婚协议》?

从搜索到的案例看,目前,对于适用合同法债权人撤销权来撤销《离婚协议》,是无争议的,法官也会在相关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予以阐明。

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的性质看,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见;从协议主体看,离婚男女双方是身份平等的民事主体;从协议内容看,离婚协议涉及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三项内容;从协议作出方式看,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自愿协商的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协议中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抚养的约定属于夫妻和子女身份关系,不能适用合同法,但财产及债务处理部分是夫妻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对夫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其本质上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亦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合同法于2021年1月1日失效)相关规范的规制【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820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刘某与冯某签订的离婚协议虽为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但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专属于人身关系作出的安排,可独立进行评价,故就高某某的主张可以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虽系双方自治意思表示,但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形进行综合评判【参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民终632号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本质上仍是双方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无法律明确规定,应遵循合同法的精神【参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皖民申1331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三)离婚协议分割处理的财产是否属于无偿所得?不动产是否必须过户?是否需要恶意?是否损害债务人清偿能力?

离婚协议引发债权人撤销权问题,主要是债权人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为由主张撤销该转让行为。它往往不涉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情形。为此,法官审理时往往主要考虑下列几个方面问题:如何认定无偿?不动产是否必须过户才允许债权人撤销?是否需要债务人及其配偶的主观恶意?是否损害了债务人清偿能力?

1.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是否属于无偿,应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是否属于无偿,不能简单以对方是否获得足够对价来判断,应结合离婚协议中对于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李某与孙某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约定双方之间的三套房产均归孙某所有,但从其中位于北京的两处房产的实际处理情况看,该两处房产原先均登记在孙某名下,且均为李某或其经营的公司的有关债务设立抵押登记,孙某出售该两处房产后,所得款项用于为李某或其经营的公司偿还相应债务。又根据案涉离婚协议的记载,李某与孙某离婚系因李某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且二人所生的两个女儿均由孙某抚养。综合上述,李某与孙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E57号房屋归孙某所有的约定不属于为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孙某某要求撤销该约定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4377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是否明显不合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因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过错或孩子由债务人配偶抚养等原因,导致债务人财产少分的,只要比例在合理范围内,不应当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情形,需要根据财产金额、分配比例、离婚背景等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820号民事判决书】。

2.一般不要求不动产过户,但也有例外。例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阐述不予撤销离婚协议的原因时认为,但双方离婚后,147-5号房屋并未办理过户登记,即该房屋截至本案诉讼尚未发生物权变动【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774号民事判决书】。

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要求主观上具有恶意。例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不问第三人主观动机,无偿行为均得撤销。债务人若以无偿行为损害债权,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无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债权人均有权撤销其行为,恢复财产原状,保护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书】。

但是,也有法院判决因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恶意而不支持撤销主张。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财产受让人主观上具有恶意,行为方式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形式。本案中,首先,冯某某对吴某某与陈某享有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次,冯某某亦无法证明吴某某与陈某财产分割约定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其提出的债权人撤销权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参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28905号民事判决书】。

损害债务人清偿能力、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是条件之一,没有争议。需明确的是,判断时应以财产分割协议达成时作为时间节点,不能以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甚至案件审理过程中判决作出时作为时间节点。原因在于,当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时,已完成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的重新厘定,此后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处分、财产价值变动等后果,均与债务人原配偶一方无关,不应苛责债务人原配偶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益。

(四)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否已过?谁举证?

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形成诉权,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且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形成权行使是否经过除斥期间。最长五年期限的起算节点,自离婚协议达成之日计算,对此认定较少产生争议。实务中的争议,更多集中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谁来举证?

例如,湖北银行某支行与某有限公司、曹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湖北银行某支行于2015年9月16日向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起诉某有限公司、曹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虽已知晓熊某某、曹某某离婚的事实,但对二人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并不知晓,且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并非第三人可以随意查阅,该案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湖北省葛洲坝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9月13日从民政部门调取案涉《离婚协议书》,湖北银行某支行才知晓该协议书内容,原审认定湖北银行某支行以该时间为其知晓时间符合客观事实,其撤销权的行使并未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申4598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在李某某与陈某、伍某某撤销权纠纷案中,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以撤销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尚在陈某与伍某某签订第二次离婚协议的行为发生起五年内,同时李某某知道陈某与伍某某离婚并不意味着知晓两人的财产分割情况,在李某某起诉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才知晓两人的财产分割情况,符合常理,故亦未超过一年的最短除斥期间,故李某某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参见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民终63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延某某与李某之间离婚协议具有私密性,故延某某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李某2知晓该离婚协议内容的具体时间。李某2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撤销权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延某某提交(2020)京0101民初14340号民事案件中李某2提交的起诉书及证据目录仅能证明李某2在2020年7月25日知晓其与李某离婚的事实,并不足以证明李某2在2020年8月12日之前知晓离婚协议的内容,故延某某该项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4820号民事判决书】。

四、几个建议

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笔者为债权人提供下列四个实用小贴士:

1.债权形成时尽量让债务人夫妻双方签字或事后得到债务人配偶的追认,以形成夫妻共同债务;

2.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时,应适当关注债务人婚姻状态的重大变化;

3.最好提前通过诉讼程序使债权得到法院确认;

4.关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勿因期限问题导致债权实现遇到法律程序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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