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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公司持股结构的股权分割实务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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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结构不一,离婚时对于股权分割的难度也不一。有的是自然人直接持股,有的则是法人持股,还有存在集体持股的情况。持股结构的不同对股权分割的影响也不同。
1、自然人直接持股 自然人直接持股,是由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共同持股公司的股权。该类持股方式在离婚时分割较为容易。持股配偶的一方持有多少股权,另一方只要均等分割即可。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非股东配偶一方愿意成为公司股东的,则会受制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如果其他股东愿意购买该部分股权的,那么非股东配偶一方可以就该股权转让所获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2、法人持股 法人持股,一般是由自然人持股某投资公司,再由该投资公司持股目标公司。该类持股方式在离婚时分割较为复杂。持股配偶的一方通过投资公司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通常只能要求分割该投资公司的股权。由于法人的独立性,目标公司的股权并不能分割。如果该投资公司是设立在香港的,那么,在境内提起离婚分割香港公司股权的话,即使判决了也面临无法执行的尴尬境地。因此,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对于那些财产主要在香港的当事人,最好还需要在香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香港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权是各自独立的,但对尽忠职守的妻子会给予合理的财产分配。在2008年以前对女方的这种“照顾”仅限于“合理需要原则”,但是在2008年,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理的一起离婚财产纠纷中,法官明确指出“合理需要原则”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显失公平不再适用。为此,法官们根据英国2001年的一起案例,在处理离婚案的财产分配时应采用“公平原则”,即财产要平均分配给双方,除非一方有更好的理由。
3、集体持股 集体持股,主要是指工会持股,也是职工持股。职工持股可以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将个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实现对接。很多有限责任公司也都借力于职工持股的方式获得了空前发展。 可是,随着公司A股股改上市计划的推进,职工持股并不被监管部门允许。证监会明确规定,除少数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企业外,上市前持股职工人数超过200人的,一律不准上市。存在工会持股、持股会以及个人代持等现象的公司也一律不准上市,除非上市前予以彻底清理。故而那些实行职工持股的公司为了上市,也不得不在上市前进行清理,有的公司甚至采取强硬措施将员工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在离婚案件中,曾经持有股权的职工离婚时,非持股一方的配偶可能会以当时股权转让价格过低为由而提起股权转让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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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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