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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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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特殊资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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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家事法苑团队 家事法苑

沙龙主题: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特殊资产的继承

家事法实务沙龙2022年第7期(总第73期)



邓雯芬律师:各位嘉宾老师、各位观众,大家晚上好,欢迎大家收看我们今天的家事法实务沙龙。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的种类日趋多元化,特殊资产类型层出不穷,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确定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的可继承性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仍存在空白,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的继承问题的仍存在许多模糊地带,特殊资产的继承问题仍需要理论和实务界进一步探讨。首先我们欢迎第一位分享嘉宾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杨竹一律师,杨竹一律师是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兼职导师,民革四川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欢迎杨律师。

杨竹一律师:分享要点是虚拟财产的地产和艺术品,在赠与和继承情境下的处理区别。在案例法定继承纠纷中,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共同经营的网络店铺,一审法院判决网店经营权归配偶,没有分割店铺本身,也没有分割商标,而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评估了店铺现值与店铺商标现值,被继承人配偶按照各自比例,向其他继承人支付。二审维持原判。维护了上述虚拟财产的完整性。杨律师援引最高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此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手机号码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通讯工具号码属于广义的虚拟财产,电话号码随着被继承人的使用逐渐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产生一定的关联利益。因此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财产利益,本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关于财产属性,有观点认为,微信公众号具有人身属性,不宜作为离婚的财产分割。但变现后的经济利益,可分割、可继承。同时,个人隐私保护已不再是阻碍财产性利益分配的理由。可以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分割,一方继承时给另一方相应补偿。杨律师通过对比美国《受托人访问数字资产和数字账户法》与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继承人出于自身合法需要,可以继承与处理数字资产与信息。在我国,有权继承人可申请将被继承人QQ号中数据合法导出、QQ钱包内的资金正当提取。关于艺术品遗产的继承与遗赠,需在遗嘱中设遗产管理人,将艺术品或其他虚拟财产全部权利列明清单指定,最好每项权利落实到特定继承人。

邓雯芬律师:感谢杨律师的精彩分享,下面我们有请第二位分享嘉宾来自于西南政法大学的黄忠教授,有请黄老师!

黄忠教授:据了解,当前司法裁判中,似乎尚未出现典型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裁判文书。那么数字资产在继承视角下为什么是一个有意义的法律问题?数字资产概念,与“用户生成内容”概念,表明立法者希望避免一开始就给这一新兴财产类型做法律的定性。“死者社交账户”等”数字遗产“的大幅增加,在商业实践中率先发展出一种业务模式。而通过第三方保管来解决数字资产的继承,在法律或是操作上都存在障碍。保管机构转发账号密码的行为,会增加信息泄露风险,隐私保护和经营保密难以尽责。同时,第三方托管公司的经营不稳定性,一旦停止付费即中止保管,都决定了其不适宜长期保管用户的数字遗产。新修订的数字资产法,对数字财产的继承范围做了一些类型化的区分,以及类似电子遗嘱方式的优先性选择设计。它已在美国47个州通过,并相继对其他国家的数字遗产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民法典确认的继承客体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和合法的个人财产。不论如何界定,将个人的数字资产纳入遗产的范围是没有障碍的。基于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的社交功能,在隐私与更新保护方面,保管人登录之后触及到某个用户与第三方的这个聊天记录和交流情况,从而会触及隐私和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与数字资产保护,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例如可永久阅读的文章或有版权文件,还有理财投资等。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推定是符合被继承人的意志的。从该角度看,继承人会比平台的网络服务供应商或者平台提供者更有动力去维护死者的隐私。美国的立法中,对在线通信工具上所确立的指示,指定了数字资产未来的接收人。其他形式还包括书面指示、网络服务的协议。但目前的有限触及,对继承人继承数字资产是不够的。因此,民法的隐私权利或更新保护法要保护的内容,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不应该以此为由去否定数字资产的继承人。关于数字资产继承这种协议条款是否有效,今天我们部分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对于转让的禁止协议似乎还是持肯定态度。我认为,哪怕肯定这个否认转让的形式有效,也不能去肯定这个禁止继承的这个协议是有效的。在数字资产评估方面,存在国际协作的问题,也是中国网络服务平台面临的新机会。民法典为何不规定数字遗产的继承?我认为第三人来管理这个数字资产,不仅是继承法问题,还会涉及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网络安全法,甚至刑法、国际司法等部门法,因此不适合在民法典的继承编里直接描述,未来可能单独通过裁判的方式,或者领域性的立法来建构。

邓雯芬律师:感谢黄教授的精彩分享,下面有请第三位分享嘉宾,来自于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的季凤建律师,季律师是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教授、广西贺州学院教授。有请季律师!

季凤建律师: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是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但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一直在更新换代。从上个世纪末,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帐号以及积累的游戏币、装备、宠物等财产,到了本世纪初又逐渐包括了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微博账号等网络账号,网上店铺,手机号码,还有在云端或设备中照片、文件、数据等等。我们称之为第一代虚拟财产。第一代虚拟资产的特点是它有明确的存储中心,且大多所有者都进行了身份认证(所谓KYC),故可以通过对这个存储中心的调查以及协助执行,可以实现确权、分割继承与执行。从法律上讲,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和法理足以应对绝大部分第一代虚拟财产纠纷,罕见的极端的纠纷我们也可通过扩大司法解释的适用等来解决。而随着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型技术的发展,出现了新型的虚拟财产,像2009年就出现了比特币,后期陆续出现的以太币、泰达币、波卡币等成千上万种的虚拟货币,以及今年大热的数字藏品(非同质化代币,简称为NFT)等,我们称之为第二代虚拟财产。第二代虚拟财产使用密码学来保护和验证交易,所以又称为加密资产,也因为其主要表现为是一串数字,故为了区别于第一代虚拟财产,我统一把这类其称之为数字资产。数字资产与第一代虚拟财产的最大区别是它不是单一的存储中心,而是由多个匿名的账本进行存储,暨所谓匿名、去中心化、分布式,也就是说它存储在一个以计算机为主体全球网络上,而很难对资产所有人进行实名认证。这一网络可能包括全球成千万级别的计算机,很难查明甚至无法查明到底是何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涉及到数字资产,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也就是说如何实现查明,从而实现分割与执行?

一、查明虽然数字资产去中心化、匿名、分布式,其作为个人资产的数字资产的存储形式表现为五花八门,但总结起来无外乎就这样五种:第一种存储在中心化平台账户里的;第二种存储在去中心化平台账户里的;第三种存储在中心化热钱包里;第四种存储在去中心化热钱包里;第五种存储在去中心化冷钱包里。其中第一种存储方式与第三种存储方式有交叉,第二种存储方式与第四种存储方式也有交叉,这是个技术问题,我们暂时抛开不论。对其中含有“去中心化”字眼的(也就是第二、四、五种),除非其持有本人愿意说出或写出其密钥(一种可以控制该数字资产的英文单词组合、字符或者硬件u盘),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对该数字资产进行控制。对其中第一、三种带有“中心化”字眼的,大多数平台或钱包运营主体都会对其账号进行身份认证(所谓KYC),故可以用通过相关平台或钱包运营主体的协助进行查明,从而实现对其的控制,也就是说,它本质上与前述第一种虚拟财产没有太大区别。对中心化平台或钱包里的数字资产涉及到相关案件的,可以通过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手机号码、邮箱、登陆IP地址、登陆手机或电脑的机器码等线索,向平台或钱包运营主体公司发出法院的调查函或者律师调查令,从而实现查明,进而实现分割与协助执行。据我目前了解的情况,各个平台或者钱包运营主体公司都会予以配合,具体方式就是登陆平台或着钱包运营网站找到司法协助的邮箱,然后按其具体要求发送电子邮件即可。目前中国人常用的Huobi、Okex、Binance等都有司法协助的团队专门对接相关业务。对去中心化平台或着钱包里的数字资产,即使能追踪到相关线索,但由于缺乏私钥,除非当事人自认,根本无法确认其所有人,故绝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处理。当然,对婚姻关系不稳定期间,夫妻一方通过人民币、美金等法币与数字货币进行转换,将转换后的数字货币存储在无法查明的去中心化平台或冷、热钱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理论上我个人认为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目前我还没有见到实际案例,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继续探讨。

二、分割与执行关于数字资产的分割问题,首先我们要厘清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数字资产是否是《民法典》规定的网络虚拟资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就这一条文的规定而言,对“法律”一词是否要作扩大解释还是作限缩解释,官方解读似乎倾向于限缩解释,这就导致该条规定的“法律”暂时是不存在的,故数字资产是否是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存在较大争议,无论是在学界、司法务实还是从业者。第二个问题,数字资产是否全部都是商品,是否是投资性权利。根据2013年12月3日,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规定“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由此可知比特币是商品;但以太坊、泰达币、波卡币、filecoin等其他数字货币是否也是商品,目前争议极大,尚没有统一观点。而从相关部门的一系列政策上看,数字货币似乎与股权类似,从而应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投资型权利(第一百二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无论是商品还是投资性权利,可以分割与执行是自然的结论。第三个问题,数字资产能否继承。《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数字资产是否是合法的私有财产,目前存在不小的争议。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内容看,数字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一个无法流通、没有计价标准、法律性质不明的东西,能否成为合法财产,目前确实还存在分歧。厘清以上三个问题后,我个人认为,对数字资产的分割与执行,最好采用以下原则:原状实物公平分割为主,折价分割为例外。对数字资产按实物分割,按原状进行分割,理由之一是这样可以搁置法律争议进行原状处置,从而保证在当事人之间能够分配且能够公平分配,避免因政策的规定不能分配,导致数字资产因时间的经过失去价值;理由之二是基于绝大部份数字货币可以无限分割小数点的特点,根据法律确定的份额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的份额分配,避免有人全部拿走有人分不到或者有人拿到大部分另一部分人只拿走小部分等不公平状况;理由之三是对NFT这种不可分的数字资产,因无法进行合法评估与拍卖,在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竞价由出价高者对其他人进行补偿,或者由第三方收购买后对出卖所得进行分割,这样完全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实现相对的公平。间接执行为主,直接执行为例外。基于以上法律争议,在数字资产的执行上,除非相关数字资产由第三方或法院保存,另外当事人的绝对配合,否则很难直接执行,大多都是通过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执行为来实现切实执行的目的,这种实际上视当事人履行配合义务的行为视为真正的执行行为,不失为解决数字资产强制执行难题的路子。数字资产的出现才十几年,关于数字资产当然还存在很多争议,希望有机会能与大家继续探讨这个话题。谢谢大家!

邓雯芬律师:感谢季律师的精彩分享,下面有请第四位分享嘉宾,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公证员、家事中心负责人马麟老师,马老师是北京市公证协会规则与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北京联合大学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有请马老师!

马麟公证员:我的分享主要是围绕着以下6个方面:1、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的继承问题的核心问题是遗产属性的界定问题,即所继承的遗产是否是合法遗产本人认为,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的继承问题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界定该财产为遗产。如该财产是遗产,则操作起来与一般意义上的遗产继承无异,但如果该财产本身是否作为遗产存在争议,则就给继承本身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例如,所谓的“吉祥手机号码”可否作为遗产?根据《民法典》第252条的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又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第3条:“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由此可知,国家对电话号码享有所有权。电信公司通过申请取得对电话号码的使用权。也就是说,有关固定电话号码等号码从所有权关系上讲是不属于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上)》第259页)如果“吉祥手机号码”不是遗产,那么电信公司要求办理的继承权公证,继承的财产究竟是什么?又如,“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否是遗产?实践中,笔者遇到过大量的此类案例。因公证业内一般认为,“承租房屋的承租权”不是遗产,无法以继承形式完成,但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完成承租人的更名?再如,A去世后,有一张银行卡未注销,家属不知道密码,后A单位将丧葬费打入该银行卡,家属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取出该笔丧葬费。故银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处如何办理?2、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继承的审查标准问题根据《云南省公证协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和承继公证的业务指引(试行)》第2条:“网络虚拟财产是体现为电磁数据形态,能够被人控制并具有一定价值的数据财产。”以下数据财产及其附带的信息和相关权益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一)网络店铺;(二)网络社交账户;(三)网络应用账户;(四)电子邮箱账号;(五)游戏账户和游戏装备;(六)网络平台的合规虚拟代币;(七)网络域名;(八)手机号码;其他可支配的、具有一定价值的数据财产。第四条【货币财产】存在于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应用账号等网络平台账户中的货币以及我国发行的数字货币,公证机构可以直接针对该货币财产,按传统继承公证方式办理。3、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继承的凭证问题《云南省公证协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和承继公证的业务指引(试行)》第六条:继承人或承继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账号,证明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人;公证机构应当按其提交的账号进行登录,根据该账号内载明的信息,核验权利人的身份信息。网络虚拟财产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登记人不一致的,应当由实名注册登记人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权利人。4、虚拟财产等特殊财产继承的公证书出具问题因受到公证书使用部门的影响,实践中,此类公证书的出具也是五花八门,千差万别。但本人认为,只要在符合《公证法》第2条“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以方便继承人使用为核心出具的公证书都是可以的。5、虚拟财产继承或承继的公证收费因继承按遗产价值收取公证费,故在很多虚拟财产等特殊遗产的继承上,收费是一个难点。如,知名带货主播直播号继承6、虚拟财产继承或承继公证书文本介绍传统继承公证书、协议公证书、确认书(声明书)公证书等

邓雯芬律师:感谢马老师的精彩分享,下面有请第五位分享嘉宾陈丹妮老师,陈老师是湖北省武汉市尚信公证处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公证员,《武汉公证》杂志编辑委员会委员、武汉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公证学苑保全及知识产权群负责人。有请陈老师!

陈丹妮公证员:很荣幸收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团队邀请,参加今天的家事法实务沙龙活动。我是公证员陈丹妮,先后在北京和武汉的公证处执业超过10年,期间办理了大量的非讼继承权公证案件,也对其中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过梳理和思考。今天,就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法律问题,我先做一简要汇报,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作为非讼方式确认继承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公证行业可以说是较早就已经关注和介入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事务之中。在《民法总则》通过后实施前的2017年6月,江苏省某媒体做了一篇《情侣婚前公证淘宝账户遭拒 公证处称法律法规尚属空白》的报道。报道说一对85后的年轻人准备在婚前将两人共用的淘宝账号公证为共同财产,作为两人感情的纪念,结果两人到了南京市某公证处后,公证人员拒绝办理公证,理由是:(1)相关法律规定尚属空白;(2)该公证处也没有办过此类虚拟财产公证的先例;(3)相关的公证内容只能在两人之间生效,无法实现对世性;(4)无法判断标的物即淘宝账户的所有权。公证遭拒绝,但是当事人不死心,一方面跟媒体联系,另一方面想求助于淘宝平台进一步尝试。有法律人士表示,根据《民法总则》关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如果淘宝能够出具实名认证的证明,证明是一人名下的账户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公证处应该办理相关财产约定的公证。如果账号涉及第三人,则公证对第三人无效。淘宝方面则表示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平台管理规则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帮助。这个案件虽然不是发生在继承领域,但是将虚拟财产和公证建立上了联系,相关法律的施行需要公证行业思考和解决问题。这篇报道以舆情的方式,也引起了司法部部领导的重视,做出了要求研究问题的批示。当月,司法部、江苏省司法厅、南京市司法局的公证管理部门就在南京现场组织召开了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业务研讨会,组织专家学者、法官、长三角地区的公证员等,就虚拟财产公证的基本内容和路径进行探讨并达成一定共识,公证行业的代表在会上表示,实际上在继承领域,各地公证机构已经对手机号、博客账户等办理过公证,只不过是零星探索、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统一的行业规则。会后,江苏省公证协会率先响应,于2017年12月出台了《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业务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性文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公证业务的种类、办理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程序等进行了规范,其中也专门提到了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的做法。之后,江苏的公证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也频繁见诸媒体。2020年底,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相关领导的指导和支持下,我参与撰写文章《网络虚拟财产公证保护制度初探》,并刊发在《中国司法》杂志2021年3月号上。我在文中提出了几个观点:一是《民法典》规定较为原则,散见在其他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中的条文又都制定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此需要相关部门按照《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要求,不断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断提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程度和力度。二是公证行业基于三年多来的有益实践,要研究制定适用于全行业的业务指引和服务规范,解决业务核心问题和执业风险问题。三是公证机构要勤勉、依法、创新提供公证服务,以解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公证预防性司法制度的作用。文章发表又过了一年半的时间,能够理解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并不是那么容易。但是在公证行业,云南省公证协会出台了业务指引,中国公证协会正在对《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进行修订,里面涉及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内容;公证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丰富,实证就是在“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发布的公证案例中,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例越来越多。总而言之,公证行业在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方面已经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回到实操层面,作为一个公证员,我们怎么办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公证。和办理其他继承公证一样,我们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它是不是遗产。我们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拥有的合法财产是他的遗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否适宜被认定为遗产,公证机构要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第一是该财产是属于民法上哪个具体权利类型、第二是它是否具有经济价值、第三是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产生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基础合同(比如说用户协议),是否准许或禁止进行继承。业内比较有争议的就是手机号码,是属于频谱资源,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一些地方的公证员认为不宜办理继承权公证,是通过为继承人办理协议公证的方式来实际上实现了手机号码打引号的继承。第二个问题,就是它必须是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法律、法规或政策不认可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得以其为对象办理继承或承继公证。像比特币等虚拟代币能否作为继承对象,应当根据公证时的法律、法规、政策确定。第三个问题,就是界定遗产的范围,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和其他传统财产不一样,它没有像不动产权证证书这样明确的、制式的权利外观。公证员可以要求继承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者账号、密码这些登录信息;公证机构应当按其提交的账号进行登录,根据该账号内载明的信息,核验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实践中还会出现什么问题呢,就是网络虚拟财产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与实名注册登记人不一致,比如我的手机账号就是我妈妈实名办理以后提供给我使用的。这个时候公证员可以要求实名注册登记人到公证处对这个情况做出说明,从而确认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权利人。公证机构还可以向网络平台方去核实有关信息。没有制式的权利外观,出证的时候公证书里怎么去描述这个财产呢?我们必须要准确定位和描述这个网络虚拟财产,才能反映和界定它的权利内涵和外延。比如网络虚拟财产的账号、名称、编号、等级等具有唯一性的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种类和范围,比如电商平台账户的经营权、与电商平台账户相关的其他财产性权益、还有就是用户/服务协议项下的其他的合法财产权益。必要时,我们可以参考云南的做法,要求当事人签署《网络虚拟财产所涉权利清单确认书》,把它作为公证文书附件。其他关于遗产范围界定的问题和有形财产就是一样的了,比如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没有共有权人等,在这里就不赘述了。第四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的公证书好不好用,能不能够实现继承人的目的。总结经验,我认为通过公证制度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权,公证机构需要做好做足做通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当事人一方,要告知和指导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是否遗有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是否要对遗有的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继承、如何进行有效的举证。实践中,国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知有限,如果不主动进行告知和提示,继承人很可能不知道被继承人名下有网络虚拟财产或者知道却不知道如何处理。因此,必要的法律服务指引,对于继承人是很有帮助的。二是网络平台一方,如三大通信运营商,阿里、腾讯等技术公司。因为这些公司依法或者依约定对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特定权利或利益,所以不可能绕过它们去办理继承手续。公证机构要了解相关的平台规则,比如平台规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登记人的资质、人数等进行限制的,公证机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放弃继承、同意他人承继、协商作价补偿、委托代持等方式满足该要求。必要的时候需主动与其联系沟通继承事务相关事宜,可能还要经历一个法律释明的过程,最终要获得网络平台的认可和同意。当前的公证实践中,大的平台的手机号、淘宝店铺、部分游戏的虚拟代币等都可以实现继承,实际上也是先驱的公证机构努力的成果,为后续的服务提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三是公证书使用一方,实践中公证书使用方和上面的网络平台是重合的,对应的网络虚拟财产部分的继承权公证书就是交由它们使用的。但是公证机构还要考虑到公证书可能存在的去其他使用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人民法院、被遗嘱“剥夺”了继承权的继承人等。公证书可能会面临被投诉、诉讼中被质证,甚至像前面提到的在媒体上被公开的情形。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在撰写继承权公证书的时候,做到事实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经得起各方使用部门的检验。这里也涉及到了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与沟通问题,公证行业基于自身的理解和有限的规则做成的公证文书,能否在庭审过程中正确发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帮助法院认定证据效力与案件事实的作用,还存在与审判机关的磨合问题。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以就具体案件主动和法院进行工作交流,在“非干预司法”的前提下获得法院的指导。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公证文书存在问题和疏漏,也可以向公证机构发出司法建议,对公证执业行为进行外部监督,帮助公证机构提升公证质量。以上就是我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法律问题的一点思考,具体的案件还可以在后面的互动交流环节中探讨。呼应开篇,公证作为非讼方式确认继承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处理好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工作,既是应有之义务,也是适应《民法典》和家事法要求之必然。家事无小事,公证行业有信心也有能力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起,把法律执行好、把服务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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