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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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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因抚养权变化引起纠纷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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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来源:网络


相关案例:


蔚某(男)与尹某(女)1996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该离婚协议,双方婚生子蔚强(化名)由尹某抚养,蔚某每月向尹某支付500元抚养费。当年蔚强4岁。


1998年,尹某再婚,并与其夫张某于2000年又育一子张宇(化名)。在与蔚强的生活中,张某与蔚强相处不睦,有邻居证实,张某有经常打骂蔚强的行为。1999年,蔚某与另一女子代某结婚,婚后至今无子女,且代某对蔚强十分喜欢,每次探视,蔚强都十分开心。2004年4月,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蔚某诉称:其与被告尹某于1996年3月在上海市某区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协议,婚生子蔚强由女方尹某抚养。但离婚之后,尹某再婚,由于尹某再婚之夫张某对蔚强态度粗暴,且常有打骂行为,已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现原告虽然再婚,但其妻代某亦十分喜欢蔚强,两人又未生育,故要求变更抚养权,蔚强由蔚某抚养。


尹某辩称:我与蔚某离婚之后,对蔚强体贴照顾。因生活窘迫,加之单身总不是办法,故于1998年再婚。婚后,其夫张某对孩子并无异议,只是对蔚强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了一些,但出发点和用意是好的,现好不容易将孩子拉扯大,故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法院审理案件中,听取了证人代某的意见,并征求了已12岁的蔚强的意见。代某表示十分高兴与蔚强共同生活,保证对其良好照顾。蔚强则表示愿意与父亲蔚某一起生活。据此,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由蔚某抚养,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