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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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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法律和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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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 ,作者王幼柏婚姻家事团

当事人在中国登记结婚,经国外法院判决离婚,如果我现在想在国内重新登记结婚,但当地的婚姻登记部门不同意,我该怎么办呢?

国外法院离婚判决未申请国内法院承认的,当事人在中国的婚姻状态还是属于已婚状态,民政局在此种情况下都会明确拒绝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申请,工作人员会要求当事人拿着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去法院申请承认,最后再拿着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才可办理注销前一段结婚登记信息,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我应该准备什么材料呢?这需要区分当事人在外国离婚判决书的诉讼地位,分为原告和被告。

作为原告的申请人:

第一:离婚判决书和生效文书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三级认证),并同时外文文书应由申请人提供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二:确定管辖法院,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有专属申请承认申请书提供,在申请书上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作为被告的申请人:

必须提交离婚判决书的三级认证原件。若提交所要求的生效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也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最后,确认上述第二、三点工作即可。

当事人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申请承认程序的,也可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后方可使用。

以上就是在实务中常见的“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常见的几种情形。在办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过程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要求,比如在份数上或者需要出具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对于外文文件,均需要经过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以及需要提供相应无误的中文译本。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该程序处理简单,故法院仅收取100元的诉讼费用,最终人民法院以裁定书方式作出。只要所需材料准备无误后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问题,具体可咨询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节选)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第十二条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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