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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重婚罪如何成功立案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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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盈科昆明律所
在结婚自愿离婚自由的婚姻自主原则指导下,公众对婚姻缔结不受任何人干涉逐渐有了认知。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而在实践中,对于重婚罪的认定、处理问题上,存在有认识上的不一致。重婚罪如何才能成功立案?立案的标准又是什么?本人就已成功立案的重婚罪抛砖引玉做如下探讨。
案情简介
当事人A(女)与B系合法夫妻,两人自结婚后夫妻感情生活和睦,自2017年B认识C(女)后,两人产生感情并同居,两人在同居期间未再次生育,C婚姻状况为离异并带着一女儿生活。自B与C同居后,B置妻儿于不顾。A妻女无奈只能自力更生。B与C同居期间,C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对外“秀恩爱”,且在2019年疫情发生后两人有过几个月在小区内共同居住生活的经历;两人一同管理B所创办的企业,在企业内部两人一直以同事关系自居。
控告过程及结果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人与团队成员立足案件事实本身寻找突破口,分析整体案情,分别从被控告人的日常起居、BC对外社交、B身边的朋友同事评价、C经济状况、对C女儿的养育状况收集证据,证明B与C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向公安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对重婚罪认定的具体分析
所谓重婚罪,就是指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践中婚姻关系的重合大致有四种情形,即法定婚(即依法定程序登记)加法定婚;法定婚加事实婚;事实婚加法定婚;事实婚加事实婚等四种。
重婚罪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事实重婚,即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配偶之外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重婚罪想要控告成功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基础认定 1.共同生活主观目的认定:认定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双方主观上需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能够证实双方是为了组建家庭而长久在一起。生育子女或共同养育一方子女就能够直观表现出同居双方愿意长久共同生活,进而组建家庭的目的。这种目的性是认定双方同居行为构成重婚罪的重要依据,也是区分临时姘居、嫖娼等两性关系的关键。如果仅是出于对目前婚姻状况的不满(已婚者)而向配偶之外的异性寻求慰藉在一起生活,并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性,则不能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共同生活经济基础的认定: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上生活是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重要经济依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一般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通过经济上的相互扶持的状态可以证实双方的组建家庭、维持家庭的主观意向。
3.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的认定:同居期限的长期性、稳定性是婚姻状态重要表现,也是区别于通奸等短暂性行为的重要标准。当然同居生活的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性因素,如果双方短暂同居后,已通过婚宴等仪式向社会公开双方夫妻关系,在争取社会的认证后仍继续同居生活,尽管双方只是短暂同居,但仍可认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二)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认定 1.行动公开夫妻关系的认定:行动公开包括仪式公开与人际公开两种。仪式公开是指传统婚庆、宴请等,主动地通过举行仪式、宴请宾客等形式向亲朋好友表明双方的夫妻身份,期望得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可;人际公开主要是指二人主动以夫妻的身份参加各种人际活动,如以夫妻的身份参加聚会、旅游、填报身份信息表格等活动,或者对外交流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如在本人代理的上述案件中,刘某跟李某感情破裂以后,翟某以李某妻子的身份参加了李某儿子的婚礼,在婚礼现场充当父母角色,拍摄全家福,在结婚当天以李某妻子身份对外招待宾客;在翟某女儿转学事件中,翟某女儿学校登记信息中父母的名字填报为李某、翟某,由此可以认定翟某、李某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的事实。
2.言语公开:认定二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公开,除了二人的称呼外还要参考二人的行为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开放,夫妻之间、情侣之间乃至朋友之间的称谓日趋多样化,已难以通过传统的夫妻称谓来判断、界定双方的关系,“老公”、“老婆”已主要成为情侣之间表示亲昵的称谓。尤其是目前社交平台崛起,更多的情侣选择在平台对外公开身份,但鉴于社交平台的非正式性与虚拟性,不能仅依据当事人在社交平台的表态认定二人夫妻关系的公开。如在本人代理的另外一起重婚控告案件中张某控告夏某、张某重婚案件中,夏某、张某平时系合作关系亦是上下级关系,平时基本以职务关系自居,从言语公开方面无法认定夫妻关系,但是夏某与张某结合后,育有一子,两人极其隐秘,小孩一般交由保姆,两人平时正常上班接触,下班后夏某一般情况下深夜回到与张某租住的出租房;在小孩的入院记录、出生证明、造血干细胞存储证明中父母信息登记栏中记录的为夏某、张某。从而认定两人的重婚行为。 实务中事实重婚可以搜集下述证据:
(以上取证工作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
重婚罪的救济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条第(二)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罪的可向人民法院自诉;证据不足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大多数重婚案件都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起公诉。这就是说我国法律建立了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机制。当行使权制,维护自身权益时,可以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
结语
重婚及重婚罪一直是理论界及司法界争论的话题之一,角度不一样、立场不一样、价值观不一样,得出的结论也就不一样,本人是基于已经办理过的重婚案件阐述自己的观点。作为律师站在控告人的角度,如何推动犯罪嫌疑人“入罪”是我们的目的;而站在被告人的角度来看,通过辩护人的专业分析再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帮其“出罪”亦是我们的宏愿。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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