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婚内财产协议(样本二)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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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吴**,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新加坡护照号:******** 乙方:何**,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区**路*,身份证号:310****************2*。
协议人为明确婚前婚后双方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承担及其它与财产权益相关的法律事宜,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特作出如下协议: 一、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不论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后是否结婚,均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无论在何种条件下,均无权主张分割。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 不动产: 1、以男方本人名义购置的不动产: (1)位于中国**市**路**号**楼**室的**公寓一套; (2)位于中国**市**路**弄**号**室的**花园产权房一套; (3)位于中国**市**路**弄**号**室的**产权房一套。 2、以男方名义购买、实际出资以及完全产权拥有人为男方的不动产: (1)位于中国**市**路**弄**号底前后的**公寓一套; (2)位于中国**市**路**弄**号**室**苑产权房一套。 (二) 动产: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时,男方所有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男方名下或实际为男方所有的汽车、存款、股票、基金、贵重金属、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蕴含财产价值的一切动产。 截止到协议签订时,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一)不动产: 1、以女方本人名义或女方本人与其他人共有名义购置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市**路**弄**号的产权房一套。 2、以其它人名义购买、但实际出资以及完全产权拥有人为女方的不动产。 (二)动产: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时,女方所有动产,包括但不限于女方名下或实际为女方所有的汽车、存款、股票、基金、贵重金属、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蕴含财产价值的一切动产。 二、协议人双方婚后实行财产分别制,即婚后各自的财产收入、所得、购置的动产、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婚后取得的: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公司、企业股权及分红; (四) 知识产权的收益; (五) 单方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 (六) 婚后以一方名义购置的动产、不动产; (七) 其它个人合法的收入所得。 以上一方财产所得另一方无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使完全财产所有权。基于一方名义购得的财产所附权利义务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外一方无关。如在以一方名义购置不动产时,可由一方自己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及贷款,该不动产所有权利义务以及产权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若有必要,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购买方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一方婚前婚后的房屋贷款还贷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后,双方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若在婚后借债,任何一方在形成债务时,有向债权人告之“夫妻婚内财产分别制”的义务,即明确告之债权人,所借财物还债责任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担,与配偶无关,配偶不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债权人在知悉此事实前提下出借财物,否则,若由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出借方应按另一方承担和履行连带义务的双倍向另一方支付补偿金。 四、为保证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所需经济支持,双方婚后可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用于存放共同财产的银行账户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五、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本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于*年*月*日签订于**市公证处。该公证处地址为:**市**区**路
协议人(甲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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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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