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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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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决:如何确定彩礼的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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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法务之家     来源微信公号: 齐鲁家事、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男女双方虽然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但返还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


【裁判文书】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9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颖梅,女,2003年10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学才(系马颖梅之父),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则乃拜(系马颖梅之母),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超,男,1996年1月13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廷龙(系马超之父),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因与被申请人马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2民终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1.马超声称向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给付彩礼致其家庭困难无证据支持。马超在二审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其贷款是为了家用,而不是向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给付彩礼。同时,马超还购买轿车,这些事实足以证明马超向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给付彩礼并未导致其家庭困难。2.马颖梅与马超共同生活时系未成年人,当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办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双方在举办婚礼仪式后一个月就去外地饭馆打工,为马超偿还家庭债务。且在马颖梅与马超共同生活期间,马超经常因琐事对马颖梅进行殴打,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返还马超彩礼75000元的判决有失公平。综上,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

马超提交意见称,2020年5月28日,马超与马颖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未办理结婚证,同居前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向马超索要彩礼160000元及金手镯、金戒指。为此,马超的父亲贷款150000元,致使家庭生活困难,而马颖梅拒绝给马超当媳妇,使得马超人财两空。至于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陈述打工、家暴纯属捏造,马超购买的车辆是按揭分期付款,且该车辆是马超与马颖梅认识前购买,与马颖梅无关,请求驳回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马超与马颖梅虽于2020年5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马超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但返还的具体数额,可以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情予以确定。故二审法院基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一审判决返还彩礼数额予以调整,确定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返还马超彩礼75000元,并无不当。

另,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作为新证据,向本院提交的事实陈述和U盘,系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单方制作,在无其他证据印证下,不能证明其待证的事实,且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也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申请再审。

综上,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颖梅、马学才、马则乃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兴岭

审 判 员 刘海燕

审 判 员 吉素梅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智婕

书 记 员 芦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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