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楼07
预约咨询:021-3305-1308
上海婚姻律师网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离婚新闻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生育流程
赚钱不给老婆花算家暴?
“借腹生子”小孩由谁抚养?
《婚姻法》房产归属要点解读
注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
公积金在离婚中的处理方式
青春损失费的误区 !
谈“小三”是否有继承权
怎么样算是重婚?
妻子状告没有性能力必须离婚
闪婚闪离,80后婚姻怎么了?
天气信息
来访线路

来访线路

副标题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新浪微博秀
我们的律师团队
潘  熙  主任律师
张敏仪  专业律师
吴美玉  专业律师
李  迪  律师助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出售的房产,离婚后如何进行分割?

 二维码 4

转载自:济南中院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张小雪与王小雨登记结婚,2018年8月,王小雨签署购房合同,购买了一间写字楼,张小雪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19年,王小雨办理了房产登记,产权登记为王小雨单独所有。2021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开始分居,张小雪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小雨离婚。王小雨抗辩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法院于2021年3月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作出后,双方又持续分居满一年,2022年8月,张小雪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小雨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王小雨名下写字楼一间。

王小雨认可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写字楼已经出售。该写字楼是王小雨与其朋友共同出资购买,因王小雨母亲生病需要医疗费,便将该写字楼卖出,所得款项还给了共同出资的朋友,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母亲医疗费。王小雨提交了出售写字楼的合同,出售价格为60万元。张小雪认可60万元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主张王小雨在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后私自出售房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对该财产的分割,应少分或不分给王小雨。

法院审理


双方均认可感情已经破裂,故法院应依法判决张小雪与王小雨离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如何认定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

法院核实了涉案写字楼的权属登记,确已经过户给案外人,60万的出售价格亦符合当时的市场行情,故涉案写字楼已不属于张小雪与王小雨的夫妻共同财产,但王小雨出售房产所得的价款属于房产转化而来,亦应按照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依法处理。该写字楼系两人婚后购买,虽然王小雨主张系其与朋友共同出资,但没有提交证据,且张小雪有出资记录,故出售前的写字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小雨主张写字楼出售所得价款已经用于返还朋友和支付母亲医疗费用,但亦未提交证据,而且如此大额的资金均通过现金方式处理亦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王小雨出售房产所得60万元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写字楼虽然登记在王小雨一人名下,但仍然是张小雪与王小雨的共同财产,王小雨擅自出售应当认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最终,法院结合房产价值、出售所得价款等因素酌情认定王小雨分得写字楼出售价款的40%,即王小雨应支付给张小雪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36万元。


仇忠浩   商河县人民法院孙集法庭副庭长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与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相比较,删除了原条文的时间限定“离婚时”,即认定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时,不需将上述行为的发生时间局限于“离婚时”。也就是说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存在上述情形,都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该规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此才能体现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共有。故将隐藏、转移等方式侵犯共同财产而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时间范围扩大至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更符合共有的法律理论。

夫妻双方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双方应二人一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隐藏、转移等侵犯对方的财产共有权利的行为,既是破坏夫妻信任应受谴责的做法,更是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惩罚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来源:商河县法院   作者:仇忠浩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