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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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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父亲离婚后私藏孩子,有父母离婚都不想要孩子,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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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上海法治声音   责编丨陆慧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在两起家事纠纷中,针对父母因家庭矛盾怠于履行家庭职责、未考虑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先后向案件当事人发出两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违反离婚协议,父亲私自藏匿幼子


邓先生(化名)与张女士(化名)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儿子小邓(化名)。

儿子三岁时,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明确约定“儿子小邓由女方抚养,男方在不影响儿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行使探望权”。

2021年2月,邓先生利用探望儿子之机,私自将小邓接走后藏匿。张女士多次报警,四处寻找未果,故将邓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邓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恪守履行。女方依据离婚协议,取得了对小邓的直接抚养权,邓先生可根据协议约定进行探望。邓先生未经张女士同意,将小邓接走后不再送回的行为,系对张女士抚养权的侵害,判决小邓随张女士共同生活。邓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审结后,法官注意到,因邓先生的一己之私,让儿子小邓长期无法感受到来自母亲的亲情和关爱。为帮助邓先生转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保障小邓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上海杨浦法院依法向邓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邓先生依照生效判决,予以配合,使小邓随张女士共同生活;同时积极行使对小邓的探望权,让其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接下来,法院还将通过入户家访、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对邓先生家庭教育情况进行定期回访跟踪。

夫妻离婚,竟双双表示“不要儿子”?

阮女士(化名)和何先生(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了儿子西西(化名)。

随着婚姻生活的继续,两人多次发生家庭矛盾致感情破裂,并于2022年开始分居。近期,阮女士起诉离婚,何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儿子西西随对方共同生活。

本案在审理中,主审法官多次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征询西西的意愿并将其想法告知二人后,双方却依旧表示不愿接受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

为了引导阮女士和何先生改变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上海杨浦法院向阮女士和何先生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对西西尽到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让西西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为其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接下来,法院也将定期进行走访调查,督促他们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上海杨浦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于园萍表示,良好的家庭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是离异时,双方依然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对子女的关心和教育,更不能实施侵害其身心健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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