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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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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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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身患重症,丈夫不闻不问不拿钱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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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融家家事 ,作者王福玲&罗茂

基本案情


今天接待了一位母亲的网上咨询,让我们内心久久不能平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吧……
这位母亲有一个女儿名为小芳,与小华是一对夫妻,相识至今已有三十余载,生育了一双可爱的儿女。原本小芳已经快要到退休的年纪,在半年前突然被检查出癌症,自此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到现在只能躺在床上接受化疗不能动弹,目前因为病情加重已经完全失去了意识。
此事原本已经很让人揪心,但更让小芳母亲意想不到的是,昔日对小芳照顾有加的丈夫小华如今却一反常态,不仅不照顾小芳,连医疗费也拒绝支付。
小芳母亲实在是没办法,经介绍后找到我们,一边哭诉一边咨询如何是好?


律师观点


方案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华作为小芳的丈夫,拒不支付医疗费,小芳又因为失去意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提起诉讼,因此小芳母亲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小芳的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华支付小芳扶养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
方案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6条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
虽然本案均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但我们认为夫妻一方拒绝为另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且患有重大疾病的人支付医疗费时,另一方有权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在夫妻一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且对方不支付医疗费时,当然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款约束的是夫妻双方,本案中小芳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小芳母亲可以申请变更自己为其监护人后,以小芳的名义向法院提出婚内财产分割之诉。


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是有着扶养义务的,如果真的不管不顾各自飞,面临的除了他人在道德上的谴责,或许还有牢狱之灾。丈夫小华对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妻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因此,夫妻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一方向可以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

律师建议


1、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
2、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更应互相关心携手共度,不必上演一场各自飞的戏码,毕竟所有的金钱都敌不过生命的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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