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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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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方约定将房产无条件赠与女方,分手后女方能否要求男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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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济南历城法院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本案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房产无条件赠与女方。双方感情破裂后,女方要求男方履行赠与协议。法院认为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未经过公证,也不属于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且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男方可主张撤销赠与。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签订赠与协议约定将男方名下的房产无条件赠与女方。双方感情破裂之后,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赠与协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小芳与小明尚处于恋爱状态,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2022年3月将小明单独所有的一处房产过户给小芳。2021年6月16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份生育一子。过户时间到期后,小芳请求小明过户房产,小明反悔且拒不配合过户。小芳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赠与系小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小芳与小明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赠与人小明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小芳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双方利益不对等。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案涉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权利尚未转移,故小明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小明当庭明确主张撤销赠与,该任意撤销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关于违约金,只要任意撤销权合法存在,就不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由,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更不应在赠与合同不能履行时,对赠与人苛以违约责任。现小明已主张撤销赠与,故房屋赠与合同的违约条款亦不应再履行。综上,小芳主张小明继续履行赠与房产的过户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小芳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说法

结合本案案情,小芳和小明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后,并没有到公证部门对房屋赠与合同进行过公证,且该份房屋赠与合同也不属于公益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后小明改变了赠与的想法,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明可以撤销该份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具有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一方面,任意撤销权赋予了赠与人“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提醒受赠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及时督促受赠人交付赠与物,办理过户登记,对于无法近期交付的赠与物,及时办理公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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