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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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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遗产管理人五个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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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日起施行。笔者将《民事诉讼法》(2021修订版)与2023年最新版本中涉及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五个法条进行全面深入解读:


新增“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特别程序


原2021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仅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六类,在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中第184条新增修改第四节“遗产管理人案件”。自《民法典》施行后,遗产管理人作为一项新增的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已有广泛运用,在程序上适用于特别程序还是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存在争议。现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为特别程序,适用特别程序一般规定,即实行一审终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确定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法典》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与之对应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确定了“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笔者于2022年曾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获得法院支持,详见:以案说法 | 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否成为遗产管理人?

确定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原则


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如多名继承人争当遗产管理人或法定继承人均放弃放弃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裁判观点:从秉承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管理、债权债务清理的原则,结合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疏远近关系、各继承人管理保护遗产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确定遗产管理人。

现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95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时的原则为“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该原则从遗产保护出发,便于遗产的管理和维护,有利于各继承人、债权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

确定遗产管理人无法履职情形处理


《民法典》未规定遗产管理人的终止是一大遗憾。比较法上,遗产管理人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 自然终止(2) 丧失履职能力;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辞职。现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了在遗产管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无法履职情形下利害关系人或本人申请法院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算是对于《民法典》缺乏遗产管理人终止规定的弥补。

确定遗产管理人资格可撤销


多国均有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遗产管理人职务,申请理由是怠于履行职责或其他重大事由。现2023修订《民事诉讼法》第197条明确了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应撤销遗产管理人资格并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此外,《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还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附2023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修订条款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向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申请事由和具体请求,并附有被继承人死亡的相关证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核实,并按照有利于遗产管理的原则,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死亡、终止、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无法继续履行遗产管理职责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的申请另行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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