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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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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在朋友圈晒房晒车,配偶可以主张不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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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姜勇 在法言法

核心提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知情的,不构成隐瞒财产。案例来源: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1470号(2023年8月14日裁定)案情:1、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已作出生效判决。2、原告申请再审,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诉称:(1)被告隐瞒、转移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存款982万元。(2)被告隐瞒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3)被告隐瞒和转移公司的经营收入。(4)被告隐瞒购买车辆,该车辆在双方第一次离婚与第二次离婚期间购买。


裁判理由:新疆高院认为:1.关于被告是否隐瞒存款的问题。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被告与公司之间存在数笔相互转账,原告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申请再审所称982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2.关于被告是否隐瞒房产及车辆的问题。被告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关案涉车辆和房产的信息和图片,结合原告曾经的同事在原审出庭所作陈述可以反映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财产的存在,原告称其对此不知情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3.关于被告是否隐瞒公司经营收入的问题。该公司仅有两名股东,除被告外另一位股东系原告父亲。原告申请再审称对公司经营情况并不知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未能证明双方的《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故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排除一方隐匿财产的可能,另一方需要对此进行举证。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出资购买共同财产,另一方应当知情;尤其是当一方通过朋友圈等方式发布房产、车辆的有关信息时,另一方不可能不知道该财产的存在,除非其能证明朋友圈被拉黑、屏蔽等情形。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予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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