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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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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签署后,一方立马提出离婚,法院会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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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事案例中心 ,作者李慧萍

【裁判要旨】

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后不久,一方即提出离婚诉讼,且双方对协议内容产生争议,法院认定起诉离婚一方借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之名,实际以该协议在离婚诉讼中达到多分共同财产之目的,不予认可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的共同财产分割方案。

但法院也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婚内财产协议及双方举证情况,对共同财产分割予以处理。

【一审诉请】

1.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判令车牌号鲁E5××××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12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情简介】

2014年,原告侯某与被告叶某通过网络认识,后办理结婚登记。

2018年12月6日,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甲方(男方):侯某;乙方(女方):叶某……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1.婚前财产均属于甲乙双方各自财产。

2.以下财产甲方认可属于乙方个人财产,即使离婚甲方也不得对该财产进行分割:

①乙方名下的理财产品(截止协议签订时)共计265万元,该财产属于乙方个人单独所有。

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将购买一辆品牌及型号配置为宝马5系黑色豪华版的轿车一辆,该车辆属于乙方单独所有。

③四个淘宝店铺全部归乙方单独所有……


3.婚姻存续期间以各自名义产生、创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保险(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理财、股票、证券、基金及从各自亲属处继承或得到的赠与财产。

4.婚内如果共同购置某项物品,则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所有权。

5.孩子、老人各项花销包括治疗疾病等费用各承担一半。

6.双方结婚时彩礼16.8万元及嫁妆18.8万元共计35.6万元,双方平均分割。

二、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9年1月17日,被告购买了案涉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2019年1月28日,本案被告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果。

2019年5月22日,本案原告向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20年11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侯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裁判】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但就婚内财产协议中第一条第二点的效力及履行,双方主张不一,原告主张四家淘宝店均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在本案中处理;265万元理财产品及宝马牌小型轿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被告主张依据婚内财产协议进行处理,265万元理财产品、四家淘宝店及宝马牌小型轿车均系被告个人财产。

而通观本案中婚内财产协议签订的背景,原、被告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协议签订后不久被告即提起离婚诉讼等情况被告名为与原告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在离婚诉讼中达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目的,进而使原告在签订协议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该协议第一条第二点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又不同意按照该协议第一条第二点之约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本案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婚内财产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及原、被告举证情况对原、被告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理。

(1)原告主张被告拥有的265万元理财产品。

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宝马牌小型轿车。

该车购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车主系被告、实际使用者系原告,且被告未能举证系其通过个人财产购买,故为夫妻共同财产。

(3)原告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给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一事。

对于婚前转账部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对于婚后转账部分,被告通过举证淘宝店铺流水,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明细予以反驳,认为上述婚后转账部分实为淘宝店经营成果和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

在原告仅举证支付宝、银行转账而无其他证据证明上述转账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淘宝店“LetXXX制造”、“朵XXX护肤”及两家淘宝店的经营成果归其所有一事。

一方面,两家淘宝店注册时间均早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时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两家淘宝店依原、被告婚内财产协议第一条第一点之约定应为原、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其产生的经营成果依原、被告婚内财产协议第一条第三点之约定应为原、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5)彩礼及嫁妆

原、被告有结婚时彩礼16.8万元及嫁妆18.8万元共计35.6万元归于被告保管,该款依婚内财产协议双方同意平均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称该款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被告在本案中可以明确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及结婚时彩礼、嫁妆共计35.6万元。


宝马牌小型轿车于2019年1月17日由被告花费38万元购入,其价值与二人结婚时彩礼、嫁妆相差无几,该车目前由原告在山东东营市使用,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江西省南昌县,且二人结婚时的彩礼、嫁妆在被告处保管。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应归原告所有;原、被告结婚时彩礼、嫁妆共计35.6万元应归被告所有。

判决:

一、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归原告侯某所有,被告叶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侯某办理该车辆变更登记手续。

二、原告侯某、被告叶某结婚时的彩礼、嫁妆共计35.6万元归被告叶某所有,该款已存于被告叶某处。

三、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21)赣0121民初2787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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