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500号峻岭广场2007室(靠近南京西路),紧邻长征医院 电话:021 —3305 1308 简介: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只办理婚姻家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位于高档CBD商务圈。律所拥有专业律师团队十余人,汇集了婚姻家庭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通润律师基于对客户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刻了解,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效的个性化解决方案,已成为客户长久信赖的合作伙伴。通润律师秉承专业、务实、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在持续巩固自身优势业务的同时,稳健拓展专业化、品牌化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充分满足客户不断发展的新需求。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内部设立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法律服务中心、国内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中心、涉外婚姻家庭事务中心,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婚姻协议、婚姻诉讼;涉外的婚姻家庭案件、各种文书公证认证;民营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股权争议,企业家事财富纠纷、财富管理,私人财富管理等等。 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从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全面提升团队能力。截止2017年,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一共出版了二本专业著作、二十二期《通润视角》专业期刊,在国内外近百家媒体上发表一百多篇学术论文。创办和维建了上海婚姻律师网、上海离婚律师网、上海通润律师事务所官网等多个专业网站,其中网站中文版本7个之多。 |
一方去世后,如何保障老伴“老有所居”? 二维码
3
以下文章来源于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欢&曹志成
01 案例介绍
张阿姨与先生老田是半路夫妻,婚前有个儿子小张,名下还有一套房屋。与老田共同生活的十几年中,先生老田一直对她呵护有加,孩子小张十分上进,工作辛苦但收入不高。
近期张阿姨预感自己的身体不适,想要立份遗嘱妥善安排。她既想把婚前的房子留给儿子,又想保障老伴可以一直住在这个房子里,于是她找到了我们。
02 解决方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张阿姨的意愿、财产情况及实践经验,我们给出的方案是:
生前就为老伴儿在房子里设立居住权并进行居住权登记。
这样安排既能实现房屋最后归孩子,又能保障老伴儿生前可以一直住在房子里,而且儿子还无法将房屋售卖,防止了老伴儿老无所住的情况发生,妥善地解决了张阿姨的顾虑。
03 律师建议 居住权的设立需要以书面合同为基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设立后不得转让、继承;
居住权目前只能设立在住宅上,非商用建筑、商住一体建筑、农村房屋、小产权房等实践中无法设立居住权。
04 结语 《民法典》中新规定的“居住权”制度,确实为实践中一直存在的老年人居住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实践中确实也存在许多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如何合法有效地通过设立居住权保障居住权益,对于老年人朋友们来说至关重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遇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会对优秀的文章进行转发。 已知转发文章来源和作者的,我们将注明转发来源和作者。 对于未知来源和作者的,如您是作品原作者请联系我们予以注明。 文章作者如需要删除文章的,也请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文章分类:
典型案例
|